重要通知!事关残疾人就业、权益!

关于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罗庄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残疾人标准: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免征条件: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等于或多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用人单位须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四、征收机关及数额:由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数额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计算。

五、申报时间:省残联已启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系统(下称年审系统),鉴于当前疫情形式,实行线上申报;用人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线上填报年审系统,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罗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税务局负责征收,或由其指定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六、具体事宜由区残联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解释。


联系人:冯时

电话:0539—8246917

罗庄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二零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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