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场居民、种植户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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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场居民、广大种植户朋友们:

你们好!按照国家、省、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禁止野外秸秆焚烧的要求,为了规范生产秩序,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保障农场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野外 禁烧秸秆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请广大基层干部和种植户朋友们积极响应、共同行动起来。现就做好我场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包括耕地、开荒地、菜园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及畜牧养殖遗弃物、生活垃圾等。

焚烧秸秆有极大的危害。一是浪费资源。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主要的有机肥原料,也是生产有机农产品必不可少的资源,秸秆还田可以肥沃土地。二是污染空气环境。焚烧秸秆在大气中所产生的有毒气体,对人体危害极大。三是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住区、树林、电线杆和一些重要设施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禁烧时间及范围。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遵照“一堵三疏”、“疏堵结合”的工作原则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的工作要求,全场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三、秸秆处置办法。按照上级关于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要求,由管理区、作业站、种植户采取秸秆还田、牲畜饲养、打包离田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落实主体责任。农场行政区域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农场党委;管理区、场直社区等单位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管理区、场直社区党委 ;作业站、居民委等单位行政区域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作业站、居民委等单位党支部。三级网格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

五、如果出现焚烧秸秆情况,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种植户对农产品收获后的秸秆未综合利用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谁烧罚谁,烧谁罚谁”的原则,对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禁烧规定的种植户,取消第二年土地承包权。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农场设立火点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公告自即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0469-4986507

二九一农场秸秆综合利用(禁烧)办公室

2019年9月15日

图文: 农场秸秆综合利用(禁烧)办公室

审核:王宁刚 刘雪媛

致全场居民、种植户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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