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判了!今天,县法院依法对这6人一审公开宣判!


灵璧:判了!今天,县法院依法对这6人一审公开宣判!

5月4日,灵璧县法院依法对邵安徽、邵灵璧、邵小圩、徐松、李鹏、张磊非法采矿案一审公开宣判。

灵璧:判了!今天,县法院依法对这6人一审公开宣判!


2016年以来,被告人邵安徽、邵灵璧、邵小圩、徐松、李鹏、张磊长期在灵璧县下楼镇灵山区域非法采矿,经国土资源部门多次查处后不知悔改,依然非法盗取国家矿山资源,且邵安徽等人以复垦项目为名义进行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灵山区域的生态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安徽、邵小圩、徐松、李鹏、张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邵灵璧、张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邵小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存在,罪名均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当。被告人邵小圩犯数罪,依法适用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安徽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立功,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明及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明,2018年10月16日,尹集责任区刑警队接到邵安徽电话举报网上逃犯徐明正在夏楼镇丁阁村后山村北部其自家田地内浇水,在邵安徽带领下将徐明抓获。综上被告人邵安徽的行为构成立功。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邵安徽、徐松积极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邵安徽构成立功;被告人邵小圩、邵灵璧积极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鹏、张磊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第一起非法开采中,被告人邵安徽、徐松积极参加,并在案件中起积极、主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小圩、李鹏、张磊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中,被告人邵小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徐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被告人邵安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对被告人邵小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对被告人张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对被告人李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对被告人邵灵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松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邵安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邵小圩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张磊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李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邵灵璧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被告人邵安徽、徐松、邵小圩、张磊、李鹏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零四百四十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邵灵璧、张磊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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