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快报: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看过来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公 告(2020)冀0534强清1号根据申请人梁振华的申请,2019年5月13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清终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受理河北永康过滤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依法制定邢台千德清算有限公司、永康公司股东梁振华和永康公司股东吴文勇共同组成永康公司清算组。永康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91-5号四楼邢台千德清算有限公司,电话:1983199552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特此公告。二0二0年四月十日(来源:清河法院) 原文地址: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91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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