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纠正下级检察院的错误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纠正下级检察院的错误

文章背景: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咱们看到以上法条,有些人会对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作出错误的理解,一定认为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是不能改变的。其实这种理解是非常错误的,因为在我国所谓的独立检察权,是必须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前提下实施的一种权力。

说的更简单一些,检察院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必须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咱们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同时,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主要的一点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检察院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个人认为,以上法条中的“人民监督权”,其实就是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检察院的工作,也鼓励举报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下面回到主题,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哪些错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依据是什么?

首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2,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3,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4,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其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监察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三)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以上《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内容虽然有些陈旧,但是并没有废止。根据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条例》中提到的监察局,或者是监察部门的相关职权,已经被各级检察院的纪检组以及检务督察室所替代。但是,但是格局与监察方式没有改变。二者的分工大体如下:

1,检务督察室: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以及巡视工作;其他职责。

2,纪检组: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 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 其他职责。

写了这么多,其实最简单的一个道理就是,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发出“命令”。说的更简单直白些,就是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不满意,你就找上级人民检察院就对了。

小结:独立检察权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也得接受监督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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