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陽法院:項目汙水處理不達標 法院准予執行罰款20萬元

保護環境是一個永恆的大話題,平日裡我們經常都能見到“保護環境人人有責”,“請勿隨意丟垃圾”“節約用水”等小廣告,生活中我們都能從身邊的小事做起,那麼涉及到大的工程開發項目,更應注重環境保護。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就裁定準予執行了一起因汙水處理不達標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件。


廬陽法院:項目汙水處理不達標 法院准予執行罰款20萬元


合肥市廬陽區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於2019年1月14日對合肥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現場監察,發現其開發的一期項目中,有相應的地塊開發項目未落實環評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生活汙水未接入市政汙水管網直排外環境,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合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之規定:作出合廬環罰字﹝2019﹞9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給予合肥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罰款200000元,並責令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因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並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故合肥市廬陽區環境保護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肥市廬陽區環境保護局申請執行合廬環罰字﹝2019﹞9號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准予其強制執行20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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