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說法: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金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阿遠於2017年5月7日入職一三公司。

2017年底,一三公司就2017年4月1日生效的《獎金細則》對阿遠進行了培訓。

《獎金細則》中規定:獎金是公司根據員工的工作成績及公司業績,不定期或定期支付的薪資組成部分。獎金不是保證收入,原則上公司不負有支付獎金的義務。公司根據自身業績情況,可能會不支付獎金或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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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公司於2017年5月8日與阿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在該勞動合同中約定《就業規則》及本合同簽訂前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為勞動合同的附件,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18年9月21日,一三公司向阿遠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阿遠“多次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且在公司多次批評警告下,仍不予悔改”為由,決定於該日與阿遠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10月12日,阿遠到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京開勞人仲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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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三公司向阿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3436.1元;

2.一三公司向阿遠支付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年度獎金33003元。

2019年9月24日,京開勞人仲委作出京開勞人仲字[2018]第2006號終局裁決書,裁決:

一、一三公司向阿遠支付2017年度的年終獎金17374元;

二、駁回阿遠的其他申請請求。一三公司不同意京開勞人仲委上述裁決書的裁決,但未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法院)申請撤銷上述裁決;李遠同意上述裁決書中的第一項裁決,不同意第二項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阿遠同意京開勞人仲字[2018]第2006號終局裁決書中的第一項裁決,雖然第一三共公司不同意該裁決,但一三公司未向北京二中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故應視為一三公司同意該裁決。據此,對京開勞人仲字[2018]第2006號終局裁決書中的第一項裁決,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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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阿遠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求一三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然而其在京開勞人仲委駁回其相應申請請求後,向法院起訴要求一三公司繼續與其履行勞動合同。雖然阿遠的上述仲裁申請請求與訴訟請求均系基於一三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而產生,但二者之間並不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故本案不宜直接審理。鑑於阿遠關於要求一三公司繼續與其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故本案對此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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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金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根據作為一三公司與阿遠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附件的《獎金細則》的規定,是否向阿遠支付年度獎金,屬於一三公司自主決策的權限範圍,一三公司不向李遠支付2016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度獎金並無不當。據此,對阿遠關於要求第一三共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度獎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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