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還要支付雙倍工資?

為什麼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還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實踐中,發生一些勞動者道德碰瓷的案例。個別勞動者想方設法,採取各種手段,工作一段時間後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差額。一是利用用人單位的管理漏洞,把單位留存的勞動合同偷走或藏起來,使單位無法舉證:二是在勞動合同上簽名時,故意與其他人互相代簽,自己不籤本人的名字;三是用褪色筆簽名,過一定時間後有色字體消失,合同上無勞動者簽名;四是故意不用自己常用的書寫習慣簽名,改變自已的書寫習慣,從而否定是自己簽名。一些用人單位疏於管理,防範不足,往往舉證不能,從而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

為什麼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還要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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