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生包麗去世,PUA真的就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嗎?

前·言

最新消息:據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蘭和律師消息,北大女生包麗(化名)於2020年4月11日中午在醫院去世。


北大女生包麗去世,PUA真的就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嗎?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案還沒有進一步的消息,近日又傳來“北大女生包麗去世”的噩耗,讓小編的心裡很不是滋味。

北大女生包麗去世,PUA真的就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嗎?

痛定思痛,我們更應該去探究事件背後存在的問題,以防更多的悲劇發生。


案 件 回 顧

2019年12月12日,南方週末微信公號發佈《“不寒而慄”的愛情:北大自殺女生的聊天記錄》的報道,引發網絡熱議。

報道稱,北京大學法學院大三學生包麗與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大四學生牟某翰相戀。

包麗媽媽認為,牟某翰的折磨是導致包麗自殺的主要原因,而牟某翰對此予以否認。


北大女生包麗去世,PUA真的就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嗎?

▲圖源:南方週末


據南方週末報道,包麗自殺前,其男友牟某翰向包麗提出過拍裸照、先懷孕再流產留下病歷單、做絕育手等要求。

包麗媽媽稱,兩人戀愛期間,牟某翰嫌棄包麗有過戀愛經歷,不是處女,但又不想分手,卻以此折磨包麗。


北大女生包麗去世,PUA真的就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嗎?

▲圖片源於網絡

2019年10月9日,包麗在北京市某賓館服藥自殺,送醫救治期間被宣佈“腦死亡”。

包麗自殺事件的曝光,引發輿論對親密關係中的精神控制、PUA、字母圈等問題的關注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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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

包麗是自殺,雖然曝光的各種聊天記錄等相關情況,憑藉大家合理的判斷和推測,能夠證明包麗生前受到牟某翰種種令人匪夷所思的“精神控制”,但是女孩已不在人世,無法對質,即便通過聊天記錄等線索能夠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而證明牟某翰的言行與女孩自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則又是一個難題。

再加上目前牟某翰並未被警方採取任何刑事強制措施,警方也未將本案作為刑事案件立案處理。

所以,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追究牟某翰的刑事責任可能性很小。

那麼作為包麗的父母,在痛失愛女之後,如果法律上確實無法追究牟某翰的刑事責任,可能只有想辦法從民事責任方面著手,要求民事賠償。

以上為本案歸責要素的初步分析,具體如何判定應以司法部門最終裁判為準。


PUA大起底!

此前,有媒體記者暗訪PUA培訓

視頻中,PUA講師們

洋洋得意地講著自己哄騙女生

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經歷

稱自己“是在用生命替學員們做試驗”


北大女生包麗去世,PUA真的就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嗎?


那麼PUA到底是什麼?

PUA真的是“法外之地”嗎?

如何追究不良PUA的法律責任呢?


藉此告訴所有的女性盆友們

一定要提高警惕

謹防PUA,勿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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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UA是什麼?

PUA(Pick Up Artist),搭訕藝術家,起初指的是一群受過系統化學習、實踐和不斷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但在近幾年來逐漸演變成用技巧欺騙感情、壓榨女性價值的男性群體代名詞。


二、不良PUA涉嫌哪些罪?

1、PUA學員為達到目的從不法渠道購買藥物對受害者下藥迷姦,那麼迷姦者涉嫌強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教授學員按照方法達到騙取錢財目的,將犯罪方法告知其他人的行為,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明確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關於情節較為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也有明確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佈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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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攝受害人裸照併發至群中,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人身控制受害者,涉嫌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教唆受害人自殺,教唆自殺,是指行為人故意採取引誘、慫恿、欺騙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教唆他人自殺且引起他人自殺時,教唆者具有救助義務(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不救助的教唆者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三、案例直擊

2019年5月9日,江蘇省公安廳網安總隊、連雲港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成功查處一起搭建網站兜售非法PUA(Pick-up Artist)教程,傳播涉及實施詐騙、淫穢色情等違法信息的案件。這起案件是全國首例查處發佈違規違法PUA信息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人徐某已被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5萬元,相關網站及通訊群組被責令關閉,違法違規PUA教程被全部清理。


2019年12月13日,PUA培訓公眾號“浪跡情感”已被屏蔽,頁面顯示,“接相關投訴,因違反《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被屏蔽所有內容,賬號已被停用。”


北大女生包麗去世,PUA真的就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嗎?

後記

本案最可惜最讓人難過的是,這個女孩選擇了結束生命,一切無法再重來。但並非所有的PUA都無法追究法律責任,重要的是如何留下毀不掉藏不起來的證據。


女孩子們,除了學會好好保護自己,更要懂得,萬一不幸遭遇惡魔,一定要勇敢地走出來,勇敢地用法律來維權,很多時候,法律的無奈,也是源自於我們自身的懦弱。至少,法律還賦予了我們在危急時刻下的正當防衛權利。對惡魔絕不能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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