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走錯房間,女子錯認丈夫主動發生關係,男子算不算強姦?

寫下此文,意圖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結合實際案例闡明,相關法律判定,如有不妥之處,敬請各位專家批評指正。

男子醉酒走錯房間,女子錯認丈夫主動發生關係,男子算不算強姦?

曾經看過這樣一個案例,張某,男,45歲,已婚,現和妻子居住在某城中村一個出租房內,住在503房間,愛好喝酒,無酒不歡,妻子常因為喝酒和其吵架。一天傍晚,張某和朋友在一燒烤攤上喝酒,後醉酒。朋友將其送至出租房樓下,張某自己上樓回家。走到四樓的時候,誤認為自己已經到了五樓,進入403房間。當時,403房間的王女士正在睡覺,睡前誤認為已經關閉房門,王女士的丈夫和朋友也去喝酒未歸。張某來到房間後,躺在床上就睡覺,王女士誤認為是自己丈夫回家。沒有開燈,主動挑逗張某,張某在酒精刺激下,誤認為是自己妻子,和王某發生關係後兩人睡覺。半夜王女士上廁所發現不是床上的人不是丈夫,於是報警。

在這個案件中,張某的行為是否涉嫌強姦?法律對張某的行為是否按強姦罪定罪判刑?

男子醉酒走錯房間,女子錯認丈夫主動發生關係,男子算不算強姦?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刑法》中關於強姦罪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個案件中,張某進入他人房間,在王女士誤認為是自己丈夫的情況下,違背其主觀意志,和王女士發生關係,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從這一方面來看,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應該判處張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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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這個案件和普通的案件有不同之處。

普通的強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強姦罪,在主觀上要具有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說其在主觀上想要和王女士發生關係。但是在這個案件中,張某從始至終,主觀上並沒有和王女士發生關係的故意。他是在醉酒的情況下,走錯房間,並且進入房間後,是在王女士的主動前提下,誤認為是自己的妻子和王女士發生關係。這種情況我認為屬於過失,而不屬於故意。

在刑法中,強姦罪屬於是故意犯罪,那麼從這一點來看,即使本案中王女士的性自主權受到了侵害,但是張某的行為是處於過失,所以不應該按照強姦罪來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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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對於張某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理?王女士如何維權?

在我國《刑法》中,醉酒後違法犯罪,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張某雖然在動機上不存在過錯,但是其行為確實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權益。所以王女士可以通過《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要求張某對其侵權行為賠償,要求其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並且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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