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未獲得優質獎是否可依約扣罰違約金


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未獲得優質獎是否可依約扣罰違約金


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未獲得優質獎是否可依約扣罰違約金

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若施工合同約定以獲得優質獎為質量標準,未獲獎時扣罰違約金,當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僅驗收合格而未獲得約定的優質獎,發包人是否可以主張扣罰相應違約金呢?本文結合相關案例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精選案例


一、江蘇興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新港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19)蘇08民終1938號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21日,江蘇興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亞公司”)接到淮安新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港公司”)中標通知書。2010年10月9日,興亞公司、新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1.全部整體工程質量要求:所有單位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市優質結構;所有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一次性達合格標準。最終竣工驗收質量(31、32號樓)必須達到淮安市市級優質工程(翔宇杯)。如因承包人工程質量主體結構達不到市優質結構的標準,承包人按沒有達到優質結構樓號的投標價的3%承擔違約責任;最終竣工驗收質量(31、32號樓)達不到淮安市市級優質工程(翔宇杯),承包人按投標時相應樓號總價的5%承擔違約責任。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但未獲得市級優質工程(翔宇杯)。竣工驗收報告載明的開工時間為2010年1月20日。雙方因結算爭議訴諸法院,爭議焦點包括優質工程(翔宇杯)費用是否應當扣除。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案涉工程系先施工後中標,屬於明標暗定,虛假招投標,施工合同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關於優質工程(翔宇杯)費用是否應當扣除。一審法院認為,優質工程(翔宇杯)費用應予以扣除。理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主體和違約責任中均有該條款的約定,這既是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價款相聯繫的約定,又是違約責任的約定。案涉工程未達到優質工程標準,如果不扣除該獎勵金額,意味著案涉工程已經達到優質工程標準,而涉案工程未達到優質工程(翔宇杯)的標準,故對興亞公司支付優質工程(翔宇杯)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工程質量標準必然與工程價款相關聯,而雙方的建設工程合同明確優質工程(翔宇杯)費用與工程驗收條款、工程進度款支付掛鉤,因此,優質工程標準與工程價款結算有關。合同將達到市級優質工程標準作為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條件,該條件未成就,新港公司不支付優質工程(翔宇杯)費用有合同依據。工程質量是工程的核心,興亞公司違法將涉案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第三人張林賢施工,其與工程質量未達標存在因果關係。涉案工程系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如果不扣減優質工程(翔宇杯)費用,將導致違法者獲利,也意味著工程達到了優質工程(翔宇杯)標準,有違事實和公平原則


二、上海城建建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吳文龍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16)滬民申82號


案情簡介


上海佘山建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佘山建築公司”)借用上海城建建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建設公司”)的資質承包“某某期某某配套商品房”工程,並將該工程肢解之後以內部承包為名轉包給了包括吳文龍在內的不同的實際施工人。在吳文龍作為乙方、上海城建建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建設公司”)作為甲方、上海佘山建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佘山建築公司”)為擔保人的內部承包協議中約定,乙方承包工程的質量應達到一次性驗收合格率100%;創上海市文明工地,創松江區某某杯優質結構獎。協議第六條“獎勵與懲罰”約定:1.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獎懲條款對乙方同樣具有約束力;2.甲方對乙方的違約或失職行為處予以下處罰,……(5)若達不到上海市文明工地的,按工程結算總價的1%予以處罰。(6)若達不到松江區某某杯優質結構獎的,按工程結算總造價的1%予以處罰。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城建建設公司以工程未獲得“文明工地”及“某某杯某某結構工程獎”為由,共扣除了吳文龍2%的工程款計476,490.5元,雙方就此產生爭議。


裁判觀點


再審法院認為,首先,城建公司與吳文龍所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及城建公司與佘山建築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均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屬無效。係爭工程已竣工驗收,吳文龍作為實際施工人可參照協議約定與城建公司進行結算。現城建公司在工程結算時扣除了2%的工程款,吳文龍有權向城建公司主張。關於文明工地、“茸城杯”評選不成的後果,係爭內部承包協議第六條“獎勵與懲罰”中明確約定為“按工程結算總造價的1%予以處罰”,顯屬違約責任條款,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認定不應繼續適用,符合法律規定。城建公司主張上述內容系工程款結算條款,依據不足。


實務簡評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築材料物化為建築工程或產品的過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已經履行的內容不適用返還方式使合同恢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而只能按照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基於此,相關司法解釋根據我國建築業現狀,為衡平當事人利益,明確規定施工合同無效,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參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參照約定的範圍應當理解為限於結算條款,而不包括違約責任條款。違約責任系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違約責任條款同樣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應繼續適用。

不過,優質工程標準相較於合格工程標準意味著更多的投入和管理,與工程造價直接關聯。對於無效合同約定的交付質量標準高於合格標準並確保獲得優質工程獎的,在工程僅竣工驗收合格,未獲得優質工程獎的情形下,對未獲獎的違約處罰條款是否在結算中適用便存在爭議。

筆者以為,不應簡單認定未獲獎的違約處罰條款屬於對違約責任的約定而排除適用。理由在於:

(1)工程質量違約金的約定同時也可能構成造價條款。在合同未單獨設置優質獎金的情況下,合同中關於未獲獎的違約罰金或可理解為在合格標準之上創優質工程額外投入的對價,其在工程造價中屬於其他項目費中的優質工程費(不同地區表述有所區別,如工程優質費、優質優價費等),本質上屬於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故未獲獎的違約處罰條款實際上也具有價格條款的屬性。

(2)如約定違約金數額過大或佔合同價款比例過高,則可以參照主管部門造價文件中關於優質費的比例係數進行調整。

(3)如果排除適用未獲獎的違約處罰條款,則意味著施工方以完成合格工程而獲得了優質工程的對價,既不符合公平原則,又與“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法理相悖。


專業建議


如施工合同不單獨約定優質工程費,而只是在合同條款中約定未獲優質工程等獎項時應扣罰一定比例金額,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定為違約責任條款,從而因為合同無效而被認定不得適用。通常認為優質工程費屬於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對於施工合同約定質量標準高於合格標準,並要求確保獲得各類優質獎的,建議同時在合同價格構成中明確優質工程費的數額或標準,因承包人原因未獲得相應獎項時,可在結算中扣除該筆費用,以免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因優質費條款是否屬於造價條款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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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明


文章內容僅為作者觀點,不代表「地產與工程法律觀察」立場,不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


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未獲得優質獎是否可依約扣罰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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