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未获得优质奖是否可依约扣罚违约金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未获得优质奖是否可依约扣罚违约金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未获得优质奖是否可依约扣罚违约金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若施工合同约定以获得优质奖为质量标准,未获奖时扣罚违约金,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仅验收合格而未获得约定的优质奖,发包人是否可以主张扣罚相应违约金呢?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精选案例


一、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新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苏08民终1938号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1日,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接到淮安新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中标通知书。2010年10月9日,兴亚公司、新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全部整体工程质量要求:所有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市优质结构;所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达合格标准。最终竣工验收质量(31、32号楼)必须达到淮安市市级优质工程(翔宇杯)。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主体结构达不到市优质结构的标准,承包人按没有达到优质结构楼号的投标价的3%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竣工验收质量(31、32号楼)达不到淮安市市级优质工程(翔宇杯),承包人按投标时相应楼号总价的5%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但未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翔宇杯)。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双方因结算争议诉诸法院,争议焦点包括优质工程(翔宇杯)费用是否应当扣除。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系先施工后中标,属于明标暗定,虚假招投标,施工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关于优质工程(翔宇杯)费用是否应当扣除。一审法院认为,优质工程(翔宇杯)费用应予以扣除。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主体和违约责任中均有该条款的约定,这既是对工程质量与工程价款相联系的约定,又是违约责任的约定。案涉工程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如果不扣除该奖励金额,意味着案涉工程已经达到优质工程标准,而涉案工程未达到优质工程(翔宇杯)的标准,故对兴亚公司支付优质工程(翔宇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工程质量标准必然与工程价款相关联,而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优质工程(翔宇杯)费用与工程验收条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挂钩,因此,优质工程标准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合同将达到市级优质工程标准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条件,该条件未成就,新港公司不支付优质工程(翔宇杯)费用有合同依据。工程质量是工程的核心,兴亚公司违法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第三人张林贤施工,其与工程质量未达标存在因果关系。涉案工程系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如果不扣减优质工程(翔宇杯)费用,将导致违法者获利,也意味着工程达到了优质工程(翔宇杯)标准,有违事实和公平原则


二、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文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6)沪民申82号


案情简介


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佘山建筑公司”)借用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建设公司”)的资质承包“某某期某某配套商品房”工程,并将该工程肢解之后以内部承包为名转包给了包括吴文龙在内的不同的实际施工人。在吴文龙作为乙方、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建设公司”)作为甲方、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佘山建筑公司”)为担保人的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乙方承包工程的质量应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创上海市文明工地,创松江区某某杯优质结构奖。协议第六条“奖励与惩罚”约定: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奖惩条款对乙方同样具有约束力;2.甲方对乙方的违约或失职行为处予以下处罚,……(5)若达不到上海市文明工地的,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予以处罚。(6)若达不到松江区某某杯优质结构奖的,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予以处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建建设公司以工程未获得“文明工地”及“某某杯某某结构工程奖”为由,共扣除了吴文龙2%的工程款计476,490.5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裁判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首先,城建公司与吴文龙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及城建公司与佘山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吴文龙作为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协议约定与城建公司进行结算。现城建公司在工程结算时扣除了2%的工程款,吴文龙有权向城建公司主张。关于文明工地、“茸城杯”评选不成的后果,系争内部承包协议第六条“奖励与惩罚”中明确约定为“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予以处罚”,显属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不应继续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城建公司主张上述内容系工程款结算条款,依据不足。


实务简评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为建筑工程或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适用返还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基于此,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建筑业现状,为衡平当事人利益,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参照约定的范围应当理解为限于结算条款,而不包括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系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条款同样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继续适用。

不过,优质工程标准相较于合格工程标准意味着更多的投入和管理,与工程造价直接关联。对于无效合同约定的交付质量标准高于合格标准并确保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在工程仅竣工验收合格,未获得优质工程奖的情形下,对未获奖的违约处罚条款是否在结算中适用便存在争议。

笔者以为,不应简单认定未获奖的违约处罚条款属于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而排除适用。理由在于:

(1)工程质量违约金的约定同时也可能构成造价条款。在合同未单独设置优质奖金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未获奖的违约罚金或可理解为在合格标准之上创优质工程额外投入的对价,其在工程造价中属于其他项目费中的优质工程费(不同地区表述有所区别,如工程优质费、优质优价费等),本质上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故未获奖的违约处罚条款实际上也具有价格条款的属性。

(2)如约定违约金数额过大或占合同价款比例过高,则可以参照主管部门造价文件中关于优质费的比例系数进行调整。

(3)如果排除适用未获奖的违约处罚条款,则意味着施工方以完成合格工程而获得了优质工程的对价,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与“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理相悖。


专业建议


如施工合同不单独约定优质工程费,而只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未获优质工程等奖项时应扣罚一定比例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责任条款,从而因为合同无效而被认定不得适用。通常认为优质工程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于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高于合格标准,并要求确保获得各类优质奖的,建议同时在合同价格构成中明确优质工程费的数额或标准,因承包人原因未获得相应奖项时,可在结算中扣除该笔费用,以免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因优质费条款是否属于造价条款而产生争议。


【本文由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基础设施业务中心出品】


声 明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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