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超车不慎酿事故

【事故案例】超车不慎酿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事实

2020年3月6日10时55分许,李某某驾驶陕D8**55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6**F挂川腾牌重型厢式半挂车,由富县张村驿镇党家河煤矿驶往天成洗煤厂,沿川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县党家河煤矿路陈家村小组路段超车时,在路北与同向前方左转弯掉头的王某某驾驶的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无号牌五征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超车不慎酿事故

事故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未按规定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李某某、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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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提醒广大驾驶人,机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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