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每週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轉未讓行,撞倒電動自行車,致人受傷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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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曝光·每週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轉未讓行,撞倒電動自行車,致人受傷負全責!

摒棄交通陋習

抵制交通違法

遵法守規禮讓

安全文明出行

這裡是『警示曝光·每週一例』!


『警示曝光·每週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轉未讓行,撞倒電動自行車,致人受傷負全責!


  2020年全新改版的『警示曝光·每週一例』第5期與您見面了。本期我們來關注......


『警示曝光·每週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轉未讓行,撞倒電動自行車,致人受傷負全責!


『警示曝光·每週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轉未讓行,撞倒電動自行車,致人受傷負全責!

  

“轉彎讓直行,右轉讓左轉,右側先行,看好交通標誌標線……”這些交通規則的順口溜很多駕駛人可以說出好幾套,可就是在參與交通中沒有認真遵守,以至於發生了各種意外交通事故。下邊要說的這位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路口右轉時,未讓直行的電動自行車先行,結果……


『警示曝光·每週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轉未讓行,撞倒電動自行車,致人受傷負全責!


事故時間

2020年3月1日9時43分

事故地點

日照市嵐山區

嵐山路與繡針河一路交會處

事故經過

  路口監控視頻顯示,3月1日9時43分,在嵐山區嵐山路與繡針河一路路口,張某駕駛魯LYT***小型汽車,沿繡針河一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嵐山路交會處右轉彎時,與李某駕駛由西向東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李某受傷。


『警示曝光·每週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轉未讓行,撞倒電動自行車,致人受傷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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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

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判定小型汽車駕駛人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教訓

通過路口監控視頻,我們可以發現,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嵐山路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快要通過路口時,因躲閃不及,被張某駕駛的右轉小型汽車追尾相撞,致李某受傷。

由此可見,小型汽車駕駛人張某駕駛機動車右轉彎過程中,未讓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先行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

『警示曝光·每週一例』2020年第5期!路口右轉未讓行,撞倒電動自行車,致人受傷負全責!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4.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5.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交警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是用太多的警示和教訓換來的,請不要再用鮮血和生命來檢驗。駕駛車輛上路必須摒棄麻痺僥倖心理,心頭常亮紅綠燈,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遵守交通法規

安全文明出行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需要大家積極參與、共同維護

安全是離家最近的路!

轉自日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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