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新文解讀《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四部部門規章的決定》

減證便民優化服務

——於新文解讀《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四部部門規章的決定》

經3月12日召開的中國氣象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3月24日中國氣象局局長劉雅鳴簽署中國氣象局第35號令,公佈《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四部部門規章的決定》(簡稱《決定》),自5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國氣象局副局長於新文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記者:為什麼要公佈《決定》?

於新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國氣象局取消了15項由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並對外發布《中國氣象局關於取消15項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為做好證明事項取消後的修法工作,中國氣象局啟動《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氣象臺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四部部門規章的一攬子修訂工作,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外公佈。

記者:修訂《決定》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於新文:主要是針對落實國務院證明事項清理有關工作要求而進行修改,以確保改革於法有據。考慮到此次修改僅針對取消的證明事項對應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進行部分修改,採取了修正案的形式對四部部門規章進行一攬子修訂,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無關的條款除確有必要的,原則上未作修改。

記者:《決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於新文:《決定》共4條,主要修改了涉及取消證明事項的相關條款,刪除了對應的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做了進一步完善。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取消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刪除了《辦法》第八條氣象信息服務企業備案對應的申請材料;將“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修改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取消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刪除了《辦法》第八條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含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審批對應的申請材料;將“第七條第三項到第五項的相關證明材料”修改為“第七條第三項到第五項的相關材料”。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取消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刪除《辦法》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對應的申請材料;將“申請人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修改為“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將“申請人身份證明”修改為“申請人身份信息”。

記者:如何將《決定》修改的各項內容落到實處?

於新文:《中國氣象局關於取消15項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已公佈生效,相關審批事項已按照證明事項取消的要求開展,取消了相關申請材料的要求。此次修法是對國家有關改革要求的進一步落實,確保相關審批工作於法有據。

修正案公佈後,中國氣象局將及時下發通知,就做好宣傳貫徹工作對各級氣象部門及有關單位提出要求,切實抓好落實。同時,還同步啟動審批服務指南和審查工作細則的修改工作,調整完善審批工作流程等,確保相關行政審批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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