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未张贴征地公告,村民可以起诉吗?

在《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未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村民可以起诉吗?》一文中我们讲到过,对于征收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未依法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行为,村民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那对于征收部门在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未张贴征地公告的行为,村民可以起诉吗?

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未张贴征地公告,村民可以起诉吗?

在解答这一问题之前,需要先说明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此项监督需要通过受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得以实现。同时,并非任何人均有资格启动行政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机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主张一项属于他自己的主观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没有利益,就没有诉权”,诉的利益乃是当事人的请求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换言之,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则没有赋予其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的必要。

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未张贴征地公告,村民可以起诉吗?

回到文章一开始的问题,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活动全过程中,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或委托的有关部门分别可能在征收与补偿的不同阶段实施多种内容不同、性质不同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全部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并非全都需要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来评价相应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对于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程序性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作为征收行为或补偿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而不应独立成诉、分别进行。

具体到征收部门在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未张贴征地公告的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因征收部门未出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文件及未张贴征地公告的行为想要主张征收部门的行为违法时,则其本质上所针对的是征收部门的“公告行为”,而公告实际上是对被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一种告知行为,既未对被征收人创设新的权利,亦未在征收决定之外增设义务负担,行政机关是否张贴公告,均不影响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征收部门在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未张贴征地公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未张贴征地公告,村民可以起诉吗?

但不可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失去了救济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张贴征地公告的行为只是征收拆迁过程的其中一环,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既应当调整好心态,与征收部门积极沟通,也应当及时请律师介入,请专业律师分析案件情况、制定适格自己案件的维权策略,以此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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