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股權激勵方式:股票期權

( 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5,269.00萬份,涉及的標的股票為人民幣A股普通股,約佔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85,737.79萬股的6.15%。

一、公司基本情況

(一)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愛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7年11月1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公司註冊地為寧波市江北區金山路588號,公司主要為全球汽車市場提供有關汽車輕量化及節能環保需求的鋁合金產品解決方案。

(二)近三年主要業績情況

單位:萬元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構成情況

1、董事會構成

公司本屆董事會由7名董事構成,分別是:非獨立董事張建成、盛洪、俞國華、王振華,獨立董事吳曉波、吳韜、胡建軍。

2、監事會構成

公司本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構成,分別是:監事會主席仲經武、職工監事張嶽棠、股東代表監事宋棟樑。

3、高級管理人員構成

公司現任高級管理人員10人,分別是:張建成、盛洪、俞國華、吳飛、李建軍、董麗萍、奚海軍、何盛華、陽能中、付龍柱。

二、本激勵計劃的目的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高層管理人員及核心崗位人員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團隊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

三、股權激勵方式及標的股票來源

本激勵計劃採取的激勵工具為股票期權,其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A股普通股。

四、擬授出的權益數量

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5,269.00萬份,涉及的標的股票為人民幣A股普通股,約佔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85,737.79萬股的6.1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本激勵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數量累計未超過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

五、激勵對象的範圍及各自所獲授的權益數量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1、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

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2、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高層管理人員及核心崗位人員。

(二)激勵對象的範圍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共計646人,本著向“為業務創造價值的奮鬥者”傾斜的原則,與公司“全球化佈局”的戰略及“一切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經營理念相一致,將有利於推動公司持續穩定的業績增長與公司戰略的實現。包括:

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高層管理人員;

3、核心崗位人員。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勵對象中,所有激勵對象必須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權時以及在本激勵計劃的考核期內與公司或子公司具有聘用、僱傭或勞務關係。

(三)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分配情況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計算結果四捨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2、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勵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勵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不存在同時參加兩家或兩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

六、行權價格及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一)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每股10.23元,即在滿足行權條件的情況下,激勵對象獲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權擁有在其行權期內以每股10.23元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

(二)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股票期權行權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本激勵計劃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為每股9.88元;

2、本激勵計劃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為每股10.23元。

七、等待期、行權安排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等待期分別為自授予之日起24個月、36個月、48個月。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在可行權日內,若達到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行權條件,激勵對象應自等待期屆滿之日起的36個月內分三期行權。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期及各期行權時間安排如下表所示:

八、授予與行權條件

(一)股票期權的授予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授予條件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的,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

行權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方可行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由公司註銷。

公司發生上述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由公司註銷;某一激勵對象發生上述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該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由公司註銷。

3、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的行權考核年度為2021-2023年三個會計年度,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在各個考核年度,根據公司考核指標的實際完成度來確定各年度股票期權的行權比例。

各年度具體考核情況如下表:

注:在本次激勵計劃有效期內,若公司發生發行股票融資或收購資產的行為,則計算行權條件時應剔除相關行為產生的影響。

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行權的股票期權均不得行權,由公司統一註銷。

4、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根據公司制定的考核辦法,對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檔。對應的行權情況具體如下表所示:

公司層面達到考核要求時,激勵對象個人各考核年度實際行權額度=個人各考核年度計劃行權額度×各考核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指標完成度(X)×各考核年度標準係數(S)。

激勵對象考核年度內不能行權的股票期權,由公司統一註銷。

(三) 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說明

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指標分為兩個層次,分別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和個人層面績效考核。

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為營業收入增長率,該指標能反映公司市場規模、企業成長性等。經過合理預測併兼顧本激勵計劃的激勵作用,公司將根據各考核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指標完成度來確定各年度股票期權的行權比例。公司為本次激勵計劃設定的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具體為:2021-2023年各年度實現的營業收入與2018年、2019年營業收入平均值相比,營業收入增長率預設最低指標分別為7.18%、14.00%、23.50%,預設最高指標分別為12.61%、20.00%、30.00%。

除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外,公司對個人還設置了嚴密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作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行權的條件。

綜上,公司本次激勵計劃考核指標設定充分考慮了目前複雜多變的國際貿易形勢及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影響,結合公司短期發展任務及長期戰略規劃,考核指標設置合理。對激勵對象而言,業績目標明確,充分調動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高層管理人員及核心崗位人員的積極性,確保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為股東帶來更高效、更持久的回報。

九、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本激勵計劃有效期為自股票期權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全部行權或註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0個月。

(二)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董事會確定,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60日內完成授予日的確定、授予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將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未授予的股票期權失效。

(三)本激勵計劃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對激勵對象行權後所獲股票進行售出限制的時間段。本激勵計劃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勵對象減持公司股票還需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4、在本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後的相關規定。

十、權益數量和權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權數量的調整方法

在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股票期權行權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權數量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將做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3、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4、派息、增發

公司在發生派息或增發新股的情況下,股票期權數量不做調整。

(二)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

在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股票期權行權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將做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3、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5、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不做調整。

(三)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當出現前述情況時,應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的議案。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向公司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調整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同時公告律師事務所意見。

十一、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一)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本激勵計劃做出決議。董事會審議本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董事應當迴避表決。董事會應當在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並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後,將本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時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負責實施股票期權的授予、行權和註銷工作。

2、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公司將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本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3、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於10天)。監事會應當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4、公司股東大會在對本次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獨立董事應當就本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託投票權。股東大會應當對《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單獨統計並披露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係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5、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達到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時,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經股東大會授權後,董事會負責實施股票期權的授予、行權和註銷等工作。

(二)股票期權的授予程序

1、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後,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協議書》,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2、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股票期權前,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並公告。

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3、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股票期權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並發表意見。

4、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股票期權與本激勵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時,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5、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應當在60日內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並完成公告、登記等相關程序。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授予的股票期權登記完成後應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勵計劃終止實施,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6、公司授予股票期權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三)股票期權的行權程序

1、在行權日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足行權條件。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行權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行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對於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辦理行權事宜,對於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註銷其持有的該次行權對應的股票期權。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2、激勵對象可對已行權的公司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3、公司股票期權行權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事宜。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激勵對象提供統一或自主行權方式。

十二、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1、公司具有對本激勵計劃的解釋和執行權,並按本激勵計劃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績效考核,若激勵對象未達到本激勵計劃所確定的行權條件,公司將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註銷激勵對象其相應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2、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有關股票期權行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3、公司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

4、公司應當根據本激勵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行權。但若因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願行權並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2、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3、激勵對象可以選擇行使股票期權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權,在被授予的可行權額度內,自主決定行使股票期權的數量。

4、激勵對象因本激勵計劃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收法規交納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5、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用於償還債務。

6、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後,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7、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與每一位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協議書》,明確約定各自在本次激勵計劃項下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8、法律、法規及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三)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爭議的解決

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按照本激勵計劃和《股權激勵協議書》的規定解決;規定不明的,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三、本激勵計劃變更與終止

(一)本激勵計劃的變更程序

1、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之前擬變更本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後變更本激勵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導致加速行權的情形;

(2)降低行權價格的情形。

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二)本激勵計劃的終止程序

1、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之前擬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後擬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3、律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4、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的,公司應在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後及時向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已授予股票期權註銷手續。

(三)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終止實施,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

(四)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出現合併、分立時,本激勵計劃不做變更,繼續按照本激勵計劃執行。

(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股票期權授予條件或行權安排的,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由公司統一註銷,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已行權的,所有激勵對象應當返還已獲授股票期權行權後產生的全部收益。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按照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向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

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和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收回激勵對象所得收益。

十四、會計處理方法與業績影響測算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公司將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並按照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期權價值的計算方法

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並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關於公允價值確定的相關規定,需要選擇適當的估值模型對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計算。公司選擇市場通用的Black-Scholes模型來計算期權的公允價值,並於2020年4月13日用該模型對授予的5,269.00萬份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了測算,該等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為5,474.49萬元。在適用前述模型時,公司採用的相關參數如下所示:

1、標的股價:9.97元/股(假設授予日公司收盤價為9.97元/股)

2、有效期分別為:2年、3年、4年(授予日至每期首個行權日的期限)

3、歷史波動率:20.16%、17.77%、16.56%(分別採用上證指數最近兩年、三年和四年的波動率)

4、無風險利率:2.10%、2.75%、2.75%(分別採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2年期、3年期存款基準利率)

5、股息率:2.44%(採用本激勵計劃公告前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期權費用的攤銷方法

公司將按照上述估值模型在授予日確定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並最終確認本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行權比例攤銷。由本激勵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要求,假設公司2020年5月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以前述測算為例,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對2020-2024年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說明:

1、上述結果並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除了與實際授予日、授予日股價和授予數量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數量有關,同時提請股東注意可能產生的攤薄影響。

2、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最終結果將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計,在不考慮本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股票期權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淨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若考慮本次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遠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十五、上網公告附件

《愛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特此公告。

愛柯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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