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有權對業主與物業公司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嗎

我們都知道,住建局是物業服務行業行政管理單位之一。在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民事糾紛時,住建局有權進行裁決嗎?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8年就審理了這樣一個案子。

法院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均系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有明確約定,雙方均應遵守。發生糾紛後,有權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五十六條至六十四條,《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相關規定來看,住建局對物業公司的管理系通過系統性管理監督物業公司的服務,並對業主的投訴進行處理。但處理的前提是住建局有權對該投訴內容進行處理。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並沒有相關規定賦予住建局對業主和物業公司的民事爭議進行處理的權利,即住建局無權對物業服務民事爭議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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