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狗撵兔子”赌局 聊城一团伙开设赌场被判刑

组织“狗撵兔子”赌局 聊城一团伙开设赌场被判刑

组织“狗撵兔子”赌局,吸引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参与,影响恶劣!近日,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对窦某等四人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窦某、代某、宋某、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窦某准备在冠县租赁场地用于“狗撵兔子”赌博(一个跑道上放两只或三只狗去追一只兔子,先追上的赢),后经他人介绍联系上了冠县斜店某村被告人杜某。杜某明知窦某租赁场地用于赌博,仍与窦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以年租金48000元的价格将土地租赁给窦某。

2015年5月,被告人窦某在该场地组织赌博八场次(每场局数不等),其中租给聊城市东昌府区的刘某(另案处理)组织赌博两场次,收取租金四千元。窦某负责记账,被告人代某和“小段”负责收取赌资、叫局、放狗,被告人宋某负责卖兔子用于“狗撵兔子”赌博。

该赌场吸引了社会上大量不特定人员参赌,且引起众多村民围观,累计赌资四十余万元(其中刘某组织赌博的两场次赌资十万余元),被告人窦某渔利78924余元,刘某渔利两万余元,宋某得到卖兔子款17900元。

另查明,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窦某劝说同案犯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宋某因出售用于赌博的兔子,涉嫌赌博,先后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冠县公安局、德州夏津县公安局三次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出资建设场地,通过“狗撵兔子”方式组织、吸引社会人员参赌,被告人代某、宋某协助窦某开设赌场,被告人杜某明知窦某开设赌场仍将场地提供使用,四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按照各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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