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子不一定是違建!記住這關鍵5年,沒證照樣拿補償!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應該依照法律加大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果發現了違反城鄉規劃實施建設的行為,應該依照法律進行處理。

只要是沒有取得合法產權證書、沒有具備合法建設手續的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呢?如何判斷自己的建築是否違反了規劃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提醒大家關注以下五個時間點,這些都不是違建!


無證房子不一定是違建!記住這關鍵5年,沒證照樣拿補償!

1、國務院在1982年2月13日頒佈實施《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在農村村鎮和村莊建設並使用至今的房屋

我國在1982年之前,並沒有建立建設用地的審批制度。國務院在發佈《條例》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要“把村鎮建房審批制度儘快建立起來,做到有人管理、有章可循,杜絕濫用亂佔耕地的行為。”

既然國家在1982年之前,沒有出臺建房用地的審批制度,當然也就不能要求當事人把建造該房屋時的審批手續提供出來。另外《條例》建立的審批制度,也只適用於“集鎮和農村”,並沒有涵蓋城市的範圍。


2.國務院在1984年4月1日頒佈制定的《城市規劃條例》實施之前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使用的房屋

《城市規劃條例》開創了了建設用地使用的申請和批准程序,任何個人和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都需要申請並獲得建設用地許可證,才可以使用土地。

《城市規劃條例》之前並沒有對城市的建設用地作相關規定,所以相關用地的建房手續肯定是沒有的,根據法的穩定性原則,行政機關也無權要求提供建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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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在城市範圍建設並使用至今的房屋

根據1987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農村居民在修建住宅時,應該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村內空閒地。

如果使用耕地,需要在經過鄉級人民行政機關審核之後,上報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批准;如果使用村內空閒地、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土地,需要經過鄉級人民行政機關的批准。”

根據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我國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建房審批、城鄉用地制度。鑑於此,在實施土地管理法之前建設使用至今的房屋,雖然沒有獲得產權證書、沒有審批手續,但是仍然不能夠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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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7年之後地方尚沒有落實審批職能前建設的房屋

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地廣人稀,消息傳遞的速度有限,加之法律的落實本身也需要一個過程,因此在落實1987年《土地管理法》時,各地的時間都有差異。所以應該用房屋所在地開始發行審批職能、依照法律建立相關審批機構的時間為界。在當地相關審批機構實際履行審批職能之前修建的房屋,不應該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5.建設行為完成並實際使用超過二十年且行政機關並沒有將其作為違法建築進行立案查處的房屋

包括史律師律師在內的大多數拆遷律師都認為,早已完成建設行為,長期使用的時間已經超過二十年的房屋。倘若行政機關在過去的二十年間沒有發現並立案查處,仍然用對待違法建築的方法來進行處理,就會違反法律的安定性原則,使社會關係的穩定性受到影響。

通過參照不動產民事追訴時效最長二十年以及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二十年的規定,在面對這種違法建築時,應該採用豁免的原則,不再當作違法建築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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