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的二手房買賣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無證”的二手房買賣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無證的二手房買賣。由於無證二手房買賣從合同簽訂、房屋交付直至完成過戶登記,履行期限較久,期間伴隨房價大幅變動,極易產生出售方違約或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造成買方利益大幅受損。為此,小編根據工作經驗,分析其中的法律風險,供買方參考。

一、無證房屋的分類

無證房屋指的是:交易時沒有產權證明的房屋,即尚未辦理產權證或無法辦理產權證的房屋。有些來源手續合法、權屬明確;有些權屬不清、嚴重違法,按能不能辦理過戶登記分如下兩類:

第一類:房屋本身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典型如違法建設房屋,該類房屋因違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設時未辦理規劃許可或存在未按許可施工的情形,該類房屋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類:賣方取得房屋的相關權利,但交易時尚未辦妥取得產權登記

如:建造合法或來源正當的商品房,但尚未辦理產權總登,業主尚不能辦理產權證。

二、合同效力及潛在風險

顯然第一類房產交易的風險較為淺顯易懂,而第二類房產交易在實踐中也較為常見,其風險易被忽略,因此,小編以第二類無證房的買賣合同為例,詳細分析其合同效力及潛在風險。

(1)第二類房產的買賣合同有效

此類房屋之買賣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不危害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不侵犯共有人或真正權利人合法權益,不因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證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

(2)存在不能履行的風險

由於無證二手房買賣從合同簽訂、房屋交付直至完成過戶登記,履行期限較久,期間伴隨房價大幅變動,極易產生出售方違約不配合辦理過戶或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甚至揹著買方將房屋抵押、賣於第三人等,造成買方利益大幅受損。此時,為了自身利益,買方能不能主張繼續履行買賣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因此,當出現如下情形,買方主張繼續履行買賣合同會有一定的障礙。

當出售方將房屋抵押給了銀行,導致該房屋有了他項權利。雖然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買方可以通過訴訟,由法院判令銷售方履行《買賣房屋協議書》,配合買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土地權證。但由於銀行抵押權的存在,需要以解除銀行抵押權為前提辦理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大幅受損。

當賣方將房產賣予他人,他人作為善意第三人,這就屬於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屆時買方只能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3)存在被查封,扣押的風險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物權轉讓、變更的唯一要件就是登記。也就是說,即使買方支付全部價款、實際佔有,但未過戶的,對該不動產仍無法享有物權,僅享有對相對人的債權,不動產仍為賣方的財產。因債務糾紛時,該不動產存在被查封,扣押的風險。

三、防範對策

二手房出售方的身份多種多樣,二手房出售方是否享有交易房屋所有權也並不確定,而二手房交易並無特別的前置約束,故較之於一手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在房屋所有權方面要複雜得多。購買無證二手房應做到事前認真調查,事中擬定完善的合同條款,事後加強跟蹤。

1、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請專業人士進行調查,對房產基本信息進行詳細瞭解,明確該房產屬於以上哪一類,房產證何時能拿到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要求賣方作出誠信承諾,比如,承諾對所出賣的房屋擁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權,並有權處分該房產等。一旦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違背承諾的內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對買方來講,降低風險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在取得產權之前,儘量少交房款;二是應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權和控制權,這樣法律會向購房者傾斜。

3、買賣合同中,應約定相應的違約條款,提高違約成本,應對房價波動,以避免一方惡意違約。

結語:購買無證二手房,權利人難以物盡其用,不能行使買賣、抵押、出租和入股等權利;房屋徵收時,權利人也無法獲得如同有證房屋價值相當的補償。小編再次提醒有意向購買無證二手房的,要提前做好功課,分析利弊,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其中的風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