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商標篇

南充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商標篇

南充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商標篇
南充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商標篇

南充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商标篇

商標侵權(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南充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商标篇

案件一

保護涉外商標專用權

蔣某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19年11月14日,順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上海某公司舉報的線索,依法對位於南充市順慶區某皮具店和某箱包店進行現場檢查。經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查驗,發現以上兩個店經銷的CHANEL(香奈兒)皮包、BVLGARI(寶格麗)皮包等產品涉嫌假冒,後經該公司鑑定,當事人經銷的CHANEL(香奈兒)皮包、BVLGARI(寶格麗)皮包、LV包等產品,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經查,2019年9月底,在未查驗相關產品商標證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從成都荷花池批發市場購進一批CHANEL(香奈爾)皮包, CHANEL(香奈爾)錢夾,BVLGARI(寶格麗)皮包,LOUIS VUITTON(LV)包, LOUIS VUITTON(LV)錢包,MICHAEL KORS(邁可寇斯)包,HERMES包(愛馬仕)。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部分侵權商品。

當事人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順慶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處罰款60000元。

案例二

保護酒類商標專用權

張某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0年3月18日,儀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於儀隴縣新政鎮某副食店進行檢查,在該店貨架上發現“國窖1573”白酒,其外包裝有疑似拆封痕跡,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白酒的進貨票據和供貨商資質。2020年3月20日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上述“國窖1573”白酒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為該酒系侵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國窖”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國窖”商標系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在第33類商品上的商標,商標註冊號為1719161 。

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3月開始在儀隴縣新政鎮從事食品經營活動,2020年1月30日從一駕駛著成都牌照車的中年男性處購進,當事人未索取進貨票據和供貨商資質,未建立臺賬。

當事人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儀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侵權商品,處罰款50000元。

案例三

保護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案

2019年12月16日,嘉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嘉陵區嘉南路某超市實施檢查時發現,該超市在乾貨區擺放有待售的標稱某公司生產的紅雲崖通江銀耳,其外包裝上均標註有“通江銀耳®”字樣及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執法人員要求該公司出示其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合法依據,其不能出示。

經查,原國家質檢總局於2004年10月13日通過了對通江銀耳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當事人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准公告,擅自印製標註通江銀耳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紅雲崖通江銀耳食品包裝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構成擅自使用通江銀耳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嘉陵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800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200元。

是不是覺得看了幾個案例

也沒有多嚴重

最多也就罰罰款

如果你這樣認為就錯了

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南充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商标篇

案例四

貨值金額大,涉刑移送案

廖某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18年12月1日,營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上海某公司舉報當事人廖某某偽造品牌授權書,在營山縣某商場銷售仿冒“BURBERRY”服裝。執法人員於2018年12月20日會同“BURBERRY”商標代理人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抽取部分標識“BURBERRY”的服裝,送往商標註冊人博柏利(上海)貿易有限公司進行鑑定。經該公司鑑定,涉案物品未經商標註冊人(博柏利有限公司)授權或許可,擅自生產、銷售,侵犯了博柏利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2019年1月3日,執法人員對該店涉案的361件商品依法進行扣押,總貨值為1149120元人民幣。

由於案值金額較大,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2019年1月8日將本案移送營山縣公安局,現已立案偵查。

在消費過程中

有時候你會不會覺得

有些牌子傻傻分不清

南充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商标篇

看看最後這個案例

你就明白了

//

案例五

突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案

//

閬中市某廠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19年10月25日,閬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閬中市某廠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生產的“天禧八益”“緣夢八益”兩款床墊含有“八益”字樣。

經查明,當事人閬中某廠於2019年3月26日與新都區新繁鎮鑫悅床墊廠簽訂《委託加工授權書》,同時從對方購進含有“緣夢八益”字樣的床墊標識。在“緣夢八益”床墊使用的大畫和合格證上,註冊商標“緣夢八益”標識被改變,用金色字體突出使用文字“八益”,用紅色較小字體弱化了“緣夢”二字,該突出使用的“八益”與成都八益傢俱股份有限公司的文字註冊商標“八益”相同。2019年7月1日當事人又與崇州李氏金利包裝有限公司簽訂《委託加盟協議書》,並從對方購進含有“天禧八益”字樣的床墊標識, “天禧八益”未取得商標註冊證。當事人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的“緣夢八益”商標和“天禧八益”商標與成都八益傢俱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八益”(註冊號為第34436697號)相近似,容易與該公司生產的“八益”牌床墊相混淆。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2020年1月21日,閬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涉案侵權商標標識1114張(個),處罰款50000元。

南充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商标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