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年審存四大問題,大華會計師事務所遭監管“點名”

記者 | 可達

4月29日,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發佈了《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張媛媛、李秉心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TCL科技年审存四大问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遭监管“点名”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表示,其對TCL科技(000100.SZ)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張媛媛、李秉心執業的TCL科技2018年度審計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發現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截止性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審計人員對TCL科技子公司TCL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銷售費用執行截止性測試時,審計底稿記錄“截止外勤結束日,企業系統未入賬”,未對截止日後的銷售費用執行截止性測試程序。

同時,審計人員對TCL科技子公司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光電)2018年主營業務收入執行截止性測試的審計底稿顯示,審計人員對華星光電(剔除華星光電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外銷業務收入通過檢查出庫單和客戶簽收日期作為判斷收入是否跨期的依據,未見按照華星光電收入確認政策對報關單和報關日期進行檢查的記錄。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12月23日修訂,下同)第十條的規定。

二、細節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審計人員對TCL科技子公司深圳市華星光電半導體顯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半導體)2018年在建工程項目“t6前期待攤費用餘額7.63億元”進行細節測試時,測試金額為3099.46萬元,佔比僅4.06%,測試項目代表性不足。

同時,審計人員對華星半導體資本化的工資、獎金、社保、公積金,未獲取該公司工資表、社保明細和獎金分配表等資料以檢查相應支出是否符合資本化條件。

此外,審計人員對於華星半導體資本化的其他待攤費用,只獲取了個別項目的銀行回單及發票,未檢驗待攤費用歸集是否正確,未對待攤費用是否滿足資本化條件作出判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訂)第十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分析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審計人員對TCL科技子公司翰林匯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主要產品DELL筆記本月度毛利率分析底稿顯示,該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同比變動高達300%以上,但審計底稿未見審計人員對該問題實施分析程序的記錄。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七條的規定。

四、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審計人員對華星光電設備的在途差異,未獲取相關的合同、入庫單、發票等進一步審計證據。並且對華星光電基建類供應商回函金額與合同金額不符、調價未結算等情況,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同時未對華星光電部分供應商未回函的問題實施替代程序。

此外,審計人員獲取的TCL科技子公司武漢華星光電半導體顯示技術有限公司的招商銀行武漢金融港支行銀行詢證函回函日期晚於TCL科技2018年審計報告日,大華所審計人員未實施替代程序就直接對賬戶餘額進行了確認。

根據大華所提供的2018年銀行存款發函及回函記錄,審計人員未取得9家銀行回函,未實施替代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定張媛媛、李秉心作為TCL科技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張媛媛、李秉心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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