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
是引发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平安荆楚行动启动以来
孝感警方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全力营造良好交通环境
酒驾专项整治中
一批“酒司机”浮出水面
涉嫌危险驾驶,他们被刑事立案侦查!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一
4月5日20时50分,孝感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在城区天仙路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号牌为鄂AU93**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执勤交警现场对驾驶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民警立即将驾驶人廖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取样。4月6日通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8.07mg/100ml,属于醉驾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孝感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于4月6日对廖某某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4月5日19时许,唐某某在新铺镇朋友家用餐后,酒后驾驶私家车回城区。行驶至黄孝线44公里处时,被在此设卡夜查的孝感交警直属四大队杨店中队民警查获,后经抽血化验检测,唐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针对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交警直属四大队将以涉嫌危险驾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程序吊销驾驶证、并禁驾5年。
案例三
4月3日19时,酒驾集中整治行动中,执勤民警对驾驶人易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将驾驶人易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取样。4月4日,通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1.09mg/100ml,属于醉驾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警直属一大队于4月5日对易某某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3月16日15时许,交警支队接到报警称:在孝感城东路中段发生两车擦碰交通事故,一方驾驶人涉嫌酒驾。
执勤民警对现场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后,将事故双方带至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在对双方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后,结果显示驾驶人宋某体内酒精含量246mg/100ml。民警立即将宋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检测,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93mg/100ml,涉嫌醉驾。
针对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孝感交警直属四大队将以涉嫌危险驾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程序吊销驾驶证、并禁驾5年。依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饮酒驾驶,他们被罚款、记分、暂扣驾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
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案例五
4月2日20时20分,驾驶人陈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至交通大道与文质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用酒精测试仪检测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2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依法对陈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记12分,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六
4月3日19时16分,孝感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在城区城站路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检测到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8.5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依法对李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七
4月6日21时许,一辆“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孝武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孝武大道与董永路永路交汇处附近时,被正在此处开展酒驾整治的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用酒精测试仪检测到驾驶员梁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针对梁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记12分,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酒杯里的警钟一再敲响
血泪警示的背后
总有些人置若罔闻
我们在为警方严管重处叫好的同时
更要提醒所有驾驶人都记住
珍爱生命
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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