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纠纷(二)

以案释法 | 旅行纠纷(二)

案例二

游客突发心肌梗死亡,亲属向旅行社索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旅游线路为美国塞班岛,行程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至3月22日。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4日即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也就是3月19日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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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妻子认为:

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救等,总之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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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认为:

一、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是在宾馆休息时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二、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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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提示、救助义务。

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

王先生病发后,旅行社及时联系救护车,王先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旅游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其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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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图文素材转载自:长阳人民法庭、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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