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5月1日起,電子眼可在全國任意地方交管部門處理

今天(29號)上午,記者從成都市交管局獲悉,公安部發布了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

將於2020年5月1日起實施。

那麼新修訂和以往又有什麼變化呢?

一起來關注交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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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在異地處理“電子眼”拍到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協助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全國任意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並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郵寄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還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交通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辦理機動車或者駕駛證業務時,書面確認聯繫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或者變更聯繫方式或者法律文書送達方式。

二、對申請消除交通違法行為有哪些新規定?需要提交哪些資料?通過何種方式申請?

按照《程序規定》,當事人提供報案記錄的,可以消除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提供證明其正在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的證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窗口提出申請,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內部流轉程序將當事人申請轉遞至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核查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公安交管部門還將提供網上申請渠道,當事人可以登錄“交管12123”手機APP在線直接向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消除申請。

三、對租賃車產生的交通違法處理有哪些規定和變化?

承租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APP網上查詢、自助處理租賃汽車交通違法行為,免去多地奔波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對承租駕駛人未及時處理的,根據租賃企業申請並經公安交管部門核查屬實的,公安交管部門可將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轉移到承租駕駛人名下。為保證改革措施於法有據,《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行為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

對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有哪些規定?如何用好群眾在規範交通秩序、共建良好交通環境方面的監督作用?

按照《程序規定》,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交通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是一把雙刃劍,對此,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細化接受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範圍、規範群眾舉報的條件和程序、嚴厲打擊不誠信舉報人等方式,規範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工作,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的執行。同時鼓勵各地實施無償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對需要出臺有償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建議各地通過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並設定獎勵上限。

四、有些駕駛人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會累積幾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時接受處理,對這些人,公安交管部門將如何處理?

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按照《程序規定》,對處罰程序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將根據各地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數量、交通違法行為嚴重程度,進一步細化實施辦法,適時穩妥有序推進此項制度的實施,通過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督促交通參與者嚴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實維護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一圖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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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5月1日起,电子眼可在全国任意地方交管部门处理

來源 | 四川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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