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丨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私了後,交強險不再賠償!

臨沂丨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私了後,交強險不再賠償!

案情摘要

2017年4月5日,靳博爽醉酒後駕駛津ANA628號小客車與對行劉茂庭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相撞,經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靳博爽負事故同等責任,劉茂庭負事故同等責任。事發後經法院審理,判被告人靳博爽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被告靳博爽事發時系醉酒駕駛,對其而言,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的只是墊付義務,並因此獲得對侵權人的追償權,也即在本案中,被告靳博爽才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人。而關於靳博爽的賠償責任,雙方已經簽訂賠償協議,由靳博爽一次性賠償劉茂庭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就醫交通費及車輛損失費等共計18000元,並已賠付完畢且經上述生效刑事判決書確認。經法庭核實原告損失尚未超出此數額,故對其訴訟主張不再重複支持。

臨沂丨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私了後,交強險不再賠償!

爭議焦點

第三人是否有權就醉酒司機賠償的損失金額,再向交強險公司主張賠償。

裁判要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因肇事司機醉酒駕駛,第三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理賠後可在其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追償。該解釋的立法本意應理解為基於交強險的社會公益屬性,為了最大程度直接救濟受害人而設定;對於有重大過錯或故意的被保險人而言,保險公司承擔的只是墊付義務,並因此獲得對侵權人的追償權,也即肇事司機才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人。既然雙方已經先行簽訂賠償協議並已履行完畢,故交強險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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