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宣判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3月29日上午,蓝田法院宣判一起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被告人郭某某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是蓝田法院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案情回顾

蓝田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郭某某开始通过手机微信组织卖淫,因被告人郭某也在微信群中为卖淫活动提供中介,组织卖淫,二被告人便纠集一起。2018年4月份,被告人习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同居后亦开始参与组织卖淫。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郭某某,参与并帮助郭某某组织卖淫。继而四被告人形成以郭某某为首,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添加初中、职校等在校未成年女生微信、物质利诱等方式,鼓动在校学生引诱同学出来卖淫。该犯罪组织通过给诱骗的未成年人修复处女膜、阴道放置带红色液体海绵的方式假扮处女卖淫,获取高额利益。至2018年12月份,该犯罪组织先后组织薛某某、杨某某、樊某某、惠某某、薛某乙、张某某等包括两名幼女在内六名未成年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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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该案于3月5日移送至蓝田法院,蓝田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案件后,启动涉黑恶案件立案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完成立案程序,当日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刑事审判庭,在立案阶段体现快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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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收到案件后,组成扫黑除恶专业化合议庭负责审理案件,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利民担任审判长;第一时间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实行律师全覆盖制度,委托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对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组织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将程序问题解决在庭前,并归纳案件焦点,在开庭审理中重点解决,有的放矢;3月26日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案件宣判

3月29日,经过合议庭评议,最终认定该犯罪团伙系以郭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四被告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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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蓝田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赵刚,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鹏,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卫兵及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局、团县委、机关工委、妇联同志到庭旁听。

结语

蓝田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全员参与,不断加强阵地建设,切实加大线索排查及宣传力度,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圆满审结是蓝田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又一显著战果,彰显了蓝法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全面胜利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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