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法律嚴禁村委會做這6件事!如果做了,農民可依法維權

隨著建設腳步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地區也被納入進了徵收拆遷範圍內。當徵收發生在農村地區時,不難發現實踐中部分村委會及其活躍,在整個過程中,它們可能會勸籤、代簽、逼拆甚至是直接組織進行拆除行動等等。很多村民由於缺乏足夠的法律知識與法律意識,難免因為村委會的有意或無意失誤而致使權益被侵犯。事實上,徵地拆遷確實需要村委會的必要活躍,但它們的權利是十分有限的,很多事情它們都不能做。農村拆遷,法律嚴禁村委會做這6件事!如果做了,農民可依法維權。

農村拆遷,法律嚴禁村委會做這6件事!如果做了,農民可依法維權

1、村委會無權決定徵收土地和房屋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由上述法條可以得知,徵收土地至少需要省級以上政府進行批准。

2、村委會不能代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村委會組織法》第36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必須由被拆遷人本人親自簽署,村委會代簽沒有法律效力。

農村拆遷,法律嚴禁村委會做這6件事!如果做了,農民可依法維權

3、村委會無權對被徵收人的徵地拆遷款進行分配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4、村委會不能以租代徵農民土地

“以租代徵”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謂“以租代徵”,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其結果必然會嚴重衝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以租代徵”在各地已成為一種普遍的違法形式。

農村拆遷,法律嚴禁村委會做這6件事!如果做了,農民可依法維權

5、村委會不能直接強拆房屋

房屋屬於老百姓的私有財產,徵地拆遷中,徵收方無權直接強拆老百姓的房屋。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村委會作為群眾性的組織,更無權強拆房屋,否則是違法的。

6、村委會不能以收回土地為由,逼迫搬遷

對於長期擱置荒廢的土地,村委會可能要收回,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還需要經過政府批准,並不是說,想要收回就收回。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拆遷補償不合理或者有相關疑難問題,可以私信聯繫我,提供免費諮詢!進入文章尾部“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