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鄉鎮政府要徵收耕地、房屋需要出示什麼文件?

村委會、鄉鎮政府是和村民接觸最多的組織或機構,他們的行為與村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但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村委會、鄉鎮政府經常是站在被拆遷人的對立面。例如,個別地方村委會強行收回村民耕種多年的土地;某些地方鄉鎮政府與開發商勾結買賣土地,以徵代租;更有甚者,直接替村民在不合理的《徵收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並扣下該協議的原件。基於此,我律師團今天來

教您識別村委會、鄉政府作出的徵收拆遷決定是否合理。

村委會、鄉鎮政府要徵收耕地、房屋需要出示什麼文件?

一、村委會、鄉鎮的職責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鄉鎮政府,是我國最基層的行政機構,是一級政府,在農村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

二、徵收農村耕地房屋方面的法律規定

按照土地性質的劃分,農村的耕地以及農村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搞項目建設,進行徵收拆遷,首先要把農村集體土地依法徵收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徵收共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由市、縣級政府報批徵收土地,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會下達徵地批文。此時,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告,並擬定補償安置方案。擬徵地公告、徵詢村民意見、實地調查登記、擬定一書四方案並報批、張貼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並報批以及批准、土地補償登記、實施徵地補償與支付拆遷補償款,這些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流程,缺一不可。

由此可知,法定的集體土地徵收流程中,並沒有規定經過村委會、鄉鎮政府這一環節,因此村委會、鄉鎮政府無權徵收農民的耕地房屋,更無權代替村民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

村委會、鄉鎮政府要徵收耕地、房屋需要出示什麼文件?

律師建議

由於村委會、鄉鎮的職責或權限,決定了其與村民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關,村民免不了打交道。當村民遭遇村委會、鄉鎮政府作出的不合理行為,通常會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所以就出現了一個很有趣的現象:越是順從老實的村民,就越是被欺負,被不合理的對待;而那些刺頭、釘子戶、打官司的,都能獲得更令人滿意的補償。正應了徵收安置中的那句話: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被徵收人應當勇於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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