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第一章)

(1988年3月19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8年12月1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1998年7月4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1998年7月3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2004年1月15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2004年3月26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2014年2月22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2014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2019年9月1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洱海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汙染,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洱海是人工調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是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大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洱海最高運行水位為1966.0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964.30米。

特殊年份洱海最低運行水位確需調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五條 洱海湖區、洱海主要入湖河流、洱海流域其他湖(庫)的水質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水標準進行保護。

實施生態補水工程補入洱海的水,水質應當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水以上標準。

第六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是以洱海水體為主的整個洱海流域,包括大理市所轄的下關、大理、銀橋、灣橋、喜洲、上關、雙廊、挖色、海東、鳳儀10個鎮和洱源縣所轄的鄧川、右所、牛街、三營、茈碧湖、鳳羽6個鄉(鎮)約2565平方公里的區域。

洱海最高運行水位以內的區域為洱海湖區。洱海湖區界線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內的區域為洱海湖濱帶。    (未完待續)

原標題: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

審核:字丹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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