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限時,船上還有高硫油該怎麼辦?


2020年大限時,船上還有高硫油該怎麼辦?

中國提前實施低硫油政策,制定限排區,薛船長是一貫反對的,高硫油與PM2.5沒有必然聯繫,高硫油產生的後果是酸雨。提前實施低硫油,提高了中國出口商品的成本,削弱了中國出口商品的競爭力。最近中國人民銀行、外管局向國務院反應,中國海運業每年外匯收支逆差800億美元,一點也不奇怪,有關部門從來沒有人把中國的航運業當回事。

船舶冒黑煙與低硫油、高硫油關係不大吧,中國沿海早就用低硫輕油了,照樣好多船冒黑煙。黑煙的主要成分是碳,好吧,除非哪一天規定船舶燃油不得含碳,那隻能用氫氣了

2020年大限時,船上還有高硫油該怎麼辦?

不少船東現在才猛然發現,船上所存的高硫油到1月1日可能還會殘餘一部分,原因很多時候倒不一定完全能歸罪於船東或租家,高硫重油與低硫重油價格相差兩百多美元,以一天用15噸計,用低硫重油航行一天成本增加3千多美元,算到1月1日恰好用完是大多船東的心態,當然有的船東打足了提前量,比如要求12月15日轉換好,還有一流的租船人如BHP,提前兩三個月就轉低硫油或用脫硫裝置了。有的船東早早地作了準備,提前3個月就不加高硫重油了,但是加完油後,船拋錨了,或一直從事短途運輸,在大限來臨前船上還有存一部分高硫油,這該怎麼辦?

2020年大限時,船上還有高硫油該怎麼辦?

根椐交通部海事局張春昌先生的介紹,2020年1月1日後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要使用含硫量低於0.5%的油,3月1日後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禁止攜帶高硫油。根椐張春昌先生一次演講提供的地圖可以看出,我國管轄海域指的是我國領海。這與《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相一致。

2020年大限時,船上還有高硫油該怎麼辦?

船舶違規在中國管轄區域使用高硫油,應當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得很具體,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當然,頂格處罰是需要很多條件的,一般也就是數萬元的罰

可見,2020年3月1日前,只要在中國管轄海域以外使用高硫油,中國海事局是不會對船舶進行處罰的。2020年3月1日後有強制卸載的要求,當然在目前的中國行政管理環境下,還是難以實施,很容易官司一大堆。何況,3月1日後,高硫油艙的存油做為死油,也無從查起,沒有確鑿證據,也不可以要求船上打開油艙道門取油樣的,數十噸、數百噸死油抽不出來,不鮮見。

那對於公海上使用高硫油該如何處理呢?


MARPOL公約只是做了規定,但是沒有罰則,要處罰,只有通過各個國家的國內法進行,沒哪個國家敢把自己做為太平洋警察,通過國內行政立法,獲得管理太平洋的權力。薛船長仔細閱讀王鐵涯主編的《國際法》注意到這樣幾點:


1、國際法上有屬地管轄原則,對開始於本國境內但終止於他國的罪行行使管轄權,還有一種以犯罪效果及於本國,適用屬地管轄原則。英國、法國、德國、美國均承認犯罪效果地國的管轄權[1]。船舶排汙影響到美國了,美國當然有權力把你抓起來。

2、普遍管轄權,罪行主要包括戰爭罪、販運毒品、販賣人口及嚴重破壞人權的罪行。如種族滅絕、種族隔離、酷刑和破壞海上和空中安全的海盜因和空中劫持罪等。國家普遍性管轄權的行使只能限於本國領土內或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的地方[2]。可見對海上犯罪的管轄,是有嚴格的國際法規定的,難怪對於海上殺人案,很多國家愛理不理的。


3、《海洋法公約》第92條規定,船舶在公海上應受其船旗國的專屬管轄。各國對於在公海上發生的違反人類利益的國際罪行以及某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均具有普遍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範圍包括:對販運奴隸的行為、海盜行為、非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的行為和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行為[3]。毫無疑問,在公海上違反MARPOL公約規定使用高硫油,由船旗國專屬管轄。


4、船源汙染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不同國家間管轄權的劃分問題,《海洋法公約》恰當地平衡了沿海國和港口國同船旗國之間的利益衝突。在立法管轄方面,船旗國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的船隻對海洋環境的汙染(第211條第2款)”。港口國可以“制定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汙染的特別規定作為外國船員進入其港口或內水或在其岸外設施停靠的條件(第211條第3款)”。最近有郵輪在法國使用了高硫油,被起訴到馬賽法院,罰了11萬美元,船東直叫委屈,抱怨法國政府出而反而,在該國水域進行管理,罰與不罰都是港口國的權利,這沒問題。這郵輪船長好幸福啊,還能到法院申辯,有的國家鉅額罰款,連進法院的機會都沒有,好吧。


2020年大限時,船上還有高硫油該怎麼辦?

船隻對海洋環境造成汙染的責任和賠償問題,《海洋法公約》沒有具體的規定,這方面的國際法要包含在其他多邊國際公約中。這些公約中最重要的是1969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4]。

通過對國際法相關知識的閱讀,可以瞭解到,公海上的船舶由船旗國管理,也就是主要由馬拿馬、利比里亞等國政府管理,造成的損害,由多邊國際公約調整汙染造成的責任與賠償。目前沒有空氣汙染方面的多邊國際公約。

若巴拿馬、利比里亞等國對公海上燃燒高硫油沒有實質性處罰,船東是不是可以公然在公海上使用高硫重油呢?畢竟每天可節省3000美元左右或更多呢。

2020年大限時,船上還有高硫油該怎麼辦?

薛船長了解下來,目前亞洲地區除最早實行低硫油政策的中國外,別的國家大多沒有提前實施,立法還沒有跟得上,所以沒有罰則。但是,會不會留下證據,給日後的秋後算帳留下隱患呢?完全有可能,有的國家,即便處罰不到,折騰你幾天進行調查,然後裝模作樣地說一句,我們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你會有苦說不出。

2020年大限時,船上還有高硫油該怎麼辦?

所以進入任何一個國家的管轄海域時,務必使用低硫油,這樣這個國家就不可對利用該國國內法對船舶進行處罰了。若在公海上使用了高硫油,最好還是要準備好一個《燃油不可獲得報告Fuel Oil Non-Availability Report, FONAR》以防不測。只要船的裝卸港加不到低硫重油,恭喜你,可以填這報告了。因為船東沒有使用低硫輕油的義務,也沒有單獨掛港加低硫重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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