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司法、債權轉讓多管齊下,招行錢端案妥善處置在即

在招商銀錢端案曝光的一年之後,深陷其中的投資人終於迎來了曙光。

截至目前,銀保監會消保局以及多地銀保監局均認定招商銀行存在違規行為,與此同時,隨著經偵部門的介入,相關的司法程序也在進行之中。

除此,地方資產管理公司(AMC)浙商資產也介入其中,對相關債權進行市場化收購,據瞭解,最早申報轉讓債權的錢端投資人或將很快拿到轉讓價款。

債權轉讓

4月初,一部分錢端投資人已經在“廣錢申報平臺”的微信小程序進行了債權轉讓申報。“廣錢申報平臺”是杭州杭深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杭州杭深有限合夥”)專門用於錢端投資人申報債權或權益的申報系統。

杭州杭深有限合夥成立於2020年3月23日,是浙江省省級AMC浙商資產設置的特殊目的載體,其將對投資人持有的錢端債權以及包括追償權在內的一攬子權利進行要約收購。

在“廣錢申報平臺”上,一則《關於擬收購“錢端”平臺投資人債權/產品權益的公告》顯示:為協助“錢端”平臺投資人尋求推出通道,經我司研究決定,擬以市場化的方式收購各投資人持有的“錢端”平臺的債權/產品權益。投資人需要在廣錢申報平臺的微信小程序中如實申報相關信息,申報後,我司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審核投資人申報的債權/產品權益,並結合市場等因素最終確定是否開展本次收購。

另外,此次債權收購的申報自4月9日開始,4月24日零點截止。審核結束後,杭州杭深有限合夥將向審核通過的投資人按照統一定價的原則推動擬收購價格和擬簽署的收購協議,如投資人同意擬收購價格和擬簽署收購協議,則將進入簽署流程和轉讓價款支付流程。

據媒體報道,個別最早申報的錢端投資人已經收到了帶有明確轉讓價款的協議。投資人如同意轉讓價格並確認,合同即可生效。根據合同條款,杭州杭深將於協議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人指定收款賬戶一次性支付轉讓價款。

司法審判

除了轉讓債權以外,投資人也可以選擇接受司法審判結果。

早在2019年6月26日,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經偵大隊於微博公眾平臺發佈了立案偵查的公告。目前,“錢端案”仍在偵查過程中,錢端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及相關涉案人員等4人涉嫌挪用資金罪,於2019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已凍結部分涉案的資金及房產。

不過,相比債權轉讓,司法流程會相對漫長,最終通過司法審判能處置變現的金額也難以確定。

此前,也有投資人已單獨起訴招商銀行與錢端平臺,年初,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李思超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錢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據瞭解,這也是自去年招商銀行與錢端“口水仗”爆發以來,首份涉及投資人的民事裁定書。

不過,法院最終以“經偵已立案偵查”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多地監管認定招行存在違規行為

去年以來,“錢端案”各地投資人紛紛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申訴,根據目前監管對於投資人的回覆,招行存在違規行為無疑。

今年年初,銀保監會消保局一份《銀行業消費者投訴事項回覆函》列舉了招商銀行的四項違規。在此前,多地銀保監局已經就“錢端案”中招行的行為認定並回函給了投資人。

比如,2019年8月,廣東銀保監局曾發佈《銀行業消費者投訴事項回覆函》(下稱“回覆函”)提到,招商銀行廣州分行員工曾於2016年3月向客戶推薦“錢端APP”,推薦過程中未完整告知招商銀行與錢端APP的信息見證關係,未準確對風險進行提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

北京銀保監局在一份回覆函中表示,經查,招商銀行一支行原客戶經理於2015年向投訴人推薦錢端APP,違反了《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3〕38號)第十一條、十三條等規定,北京銀保監局將責令該行限期改正。

另外,一位錢端投資人近日也出示了一份落款為深圳銀保監局的《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該意見書指出,招商銀行在涉錢端一案中存在多處違規。包括未就與錢端開展合作業務情況向原銀監會提交業務申請或備案;在小企業E家業務整改期間實質違規擴大了業務範圍;在業務模式方面,將互聯網融資見證擴展至應收賬款、資產收益權等基礎資產範圍;在投資渠道方面,拓展了第三方投融資平臺手機APP——錢端投資渠道發佈和銷售融資見證項目,而手機端投資起點為100元,遠低於小企業E家投融資平臺5萬元起點金額。

另外,深圳銀保監局也指出,招商銀行面向企業客戶的員工組織“員企同心”營銷活動,推薦下載錢端APP等屬於違規推介行為。

深圳銀保監局稱,關於招商銀行與錢端公司的業務合作糾紛以及招商銀行員工是否涉案等情況,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案件仍在偵辦過程中,銀保監會將密切關注案件進展。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對招商銀行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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