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2]25号)和《晋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晋市政发(2000)20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晋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方案〉的通知》(晋市医保发〔2020〕22号)要求,从2020年5月起,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将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进行结算。未按时缴纳2020年职工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届时将不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
二、为方便职工结算,保护职工权益,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要抓紧时间核定缴费基数,及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截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月30日)。
(一)单位缴费
账户:高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账号:04—930101040006166
咨询电话:0356—5246808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缴费地点: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43号窗口),大额医疗保险(42号窗口)。
咨询电话:0356—2299322
附
高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5号)、《高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的通知》(高劳社字〔2007〕55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二、缴费标准和筹资办法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不接收个人单独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除外)。目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承担部分不低于60元(包括本单位退休人员),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额承担;根据经济条件,单位可以为所有缴费人员全额承担,也可为退休职工、困难职工等部分特殊群体全额承担。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可由单位一次性从本人工资中划扣,退休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向退休时所在单位缴纳。
三、缴费时间和方式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须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由各单位统一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缴纳(6月30日之后用人单位新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四、其它事项
(一)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不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其他人员,单位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照本通知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自行为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选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单位所需补助资金自行筹措。
(三)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按灵活就业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底之前。
(四)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和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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