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婚后一方借款,是否应夫妻共同偿还

案情:2009年5月至8月期间,李先生以借款投资、炒股为由,先后三次向同事崔某借款45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崔某出具借条。因李先生无力还款,崔某以李先生和其爱人谭女士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最后判决,讼争借款应认定为被告李先生的个人债务。无需谭女士承担偿还责任。其理由如下:1.被告李先生向原告借款一事,事前并未与谭女士商量,事后谭女士对此事也并不知情,两被告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李先生和崔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且在诉讼中,李先生自认该笔借款被用于赌博和炒股。


法律依据: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醒: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严把两个判断标准:首先,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其次,借款的用途。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


「以案说法」婚后一方借款,是否应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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