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立安全生产“两法衔接”机制

4月10日,辽宁省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七类: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办法》对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程序分别作出规定,重点强调了各部门从立案到解决意见分歧全过程的协调配合。同时,强调要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主要包括:各部门要确定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相互咨询。

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办法》还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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