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你知道8小時工作制是怎麼來的嗎?

最近“996”毫無疑問成為了無可爭辯的熱搜詞,對於討論法律框架外的熱點,我向來是不予置喙,但這次是也來說兩句。

一、8小時工作制的來源

996?你知道8小時工作制是怎麼來的嗎?

(一)從國際角度看,稍微瞭解國際工人運動史的人都會注意到,8小時工作制的來之不易。馬克思認為八小時工作制是工人階級解放的一個必要條件,“沒有這個條件,一切進一步謀求改善工人狀況和解放工人的嘗試,都將遭到失敗”。

早在這之前的1836年,美國《全國勞工報》就提出八小時工作日,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根據馬克思的建議通過了《關於縮短工作日》。8小時工作制是經過各國工人長期鬥爭的結果。

(二)“996”(工作時間朝九晚九,六天工作制)本身即是一個偽命題。

從國內立法看,8小時工作制是我國立法機關根據我國特有社會制度,從眾多制度中作出的最佳選擇。

關於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勞動法》,根據現行勞動法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因勞動者的工作時長系關乎我國絕大多數人口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所以我國立法機關對此事項並未完全交給市場調整,需要公權力的強勢干預。《勞動法》從法律屬性上來講,並非私法範疇。

突破八小時工作制的,也需在一定的時限範圍內,且用人單位需要加倍支付不同程度的報酬(也即俗稱的“加班費”)。“996”並非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同意就可以實施的(就算給足加班費也是違法的),這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

(三)與國家政策走向不符

國家目前提出的目標是讓廣大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國家經濟發展帶來的紅利,讓人民有更多的獲得感。且不說八小時工作制已經實行了好多年,單就實際用工過程中勞動者就已經處於弱勢地位,該提法或將給全國其他企業帶來不好的示範效應,同時也會因超出法律範疇而徒增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提倡奮鬥的精神無可非議,討論也無可厚非,但似乎全國人大提出修改工作時長的議案更為符合民意,也更符合立法程序,也更能體現對法律(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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