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见义勇为成‘肇事者’,反被索赔40万,法院判决了

 事发经过:2019年9月23日晚上,在河南省信阳市的一个居民小区,一名骑车男子和一个小男孩发生碰撞,正带着孩子在一旁玩耍的孙女士看见后上前扶起了受伤的小男孩,并拦住了骑自行车的男子,据了解三位当事人都是住在这个小区。

  发现孩子倒地受伤后,该骑车男子拒绝承认是自己撞了小男孩,还声称“是小孩撞我的”,准备推车离开现场。

  因为这名倒地的孩子是她孩子的幼儿园同学,孙女士出于责任心,上前扶起孩子后和‘肇事者’进行理论,可‘肇事者’却要坚持离开,由于不是这名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孙女士立刻和孩子的家长取得了联系。

 

女子见义勇为成‘肇事者’,反被索赔40万,法院判决了


 我想遇到这种事情,任何一个有着责任心的人士都不会坐视不理,任由‘肇事者’离去,为了能将事情解决,孙女士则坚持让男子留在现场,等待小男孩的家人赶来处理。

  呼叫男孩母亲的同时,孙女士拦在骑车男子的自行车前,要求他再等一会儿,可这名男子则却执意要离开。

  见这名男士情绪激动,孙女士怕在这种情况下,,男士会做出什么事情,当即拨打了110报警。

  可意外偏偏在这个时候发生了,骑车男子坐在小区门口的石墩子上,大概做了两分钟,接着一头栽在了地上,人事不省,孙女士急忙跑过去查看男士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等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的时候,骑车男子因为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该骑车男子姓郭,57岁,患有多种高危疾病,事发时刚从医院出院一周。


女子见义勇为成‘肇事者’,反被索赔40万,法院判决了

 原以为此事就会如此过去,可没想到两个月后,孙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由于孙女士是郭先生死亡事件的当事人,所以郭先生的家属认为孙女士应当对郭先生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将孙女士和该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庭,并向孙女士和小区物业索赔40多万元。

  当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孙女士觉得非常的委屈,自己路见不平居然成了被告,而且当时是自己邻居的孩子被人撞了,那个男子有五十多岁,而被撞的孩子才五岁,如果任由男子离开的话,以后万一自己的孩子在这个小区或是外面被人撞了,也没人理的话,那么今后在这个小区里面,孩子出来游玩将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所以她才第一时间上前阻止这名男士离开,并和孩子的母亲取得了联系。

  可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却说,郭先生死亡之后,孙女士没有对自己的过错有足够的认识,对于死者及其家属没有赔礼道歉,并参加死者的追悼活动,造成了死者家属心里上的伤痛,如果孙女士能及时和死者的家属进行沟通,并对死者家属做一些安抚的话,这个官司可能根本打不起来。

  2019年12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了辩论:

问题一:事发当天,被告孙女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问题二:被告孙女士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三:被告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当晚孙女士的行为存在多点过错。在事发之前,被告孙女士与受伤男孩的母亲是相识的,因此她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见义勇为”,而是在承担一定的照看义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未对受伤男孩尽看管责任,导致小男孩在小区通道撞到郭先生的自行车,是被告孙女士的第一个过错。

  不过小编认为,这个理由有点太牵强了,认识受伤男孩的母亲并不一定要对受伤男孩的行为进行看管,两者根本没有直接的因果关联,并且事情是突发,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人看到一个孩子被一名男士骑车撞倒都会第一时间上前进行查看,这是对弱者受到伤害的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且男孩确实是被男子骑车撞倒之后受伤了,所以她的行为并不是造成男士死亡的直接原因。

  并且被告的代理律师也指出,受伤男孩的母亲在笔录中明确提到,她只知道孙女士是自己儿子同学的妈妈,并不清楚孙女士具体叫什么名字。由此可知,碰撞发生时,孙女士与受伤男孩之间没有委托监管义务,她只是一位目击者。

  被告代理律师还强调:“郭先生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骑自行车过程中,与一名年仅5岁的孩子发生碰撞后,且孩子已明显摔倒受伤的情况下,最合理的做法应当是下车查看,并等待孩子的家长或者相关执法人员的到来,前来处理。孙女士作为该起相撞事件的目击者,上前扶起男孩,发现其受伤后,劝说郭先生等待孩子家长的行为,完全合情合理,并无任何过错。”

  对于原告认为孙女士当晚的第二个过错,是她坚持以郭先生撞了小男孩为由,不许郭先生离开。

  原告提出,在路人拍摄的视频画面里,郭先生曾明确说是男孩碰到了自行车,因此孙女士当晚的言行是对郭先生的一种“冤枉”。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表示,究竟是男孩撞上了自行车还是自行车撞上了男孩,这涉及的是郭先生与男孩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与本案被告孙女士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

  要求目击者在事发的那一瞬间准确划分事故责任,其实是给目击者甚至是未来每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设定了一个非常严苛的注意义务。必须判定责任方后才能进行阻拦、劝阻等帮助行为?这显然是无比荒谬的。

  原告认为孙女士当晚的第三个过错,是她在郭先生倒地后没有对他尽足够的救助义务。

  不过据电话记录显示,在事发之后,孙女士第一时间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原告代理律师称,距离郭先生倒地处二十米外就有一个社区医务站,一个真正关心老人、要尽救助义务的人,不仅要打120,还应该冲到救助站里把医生喊出来救人,孙女士的不作为导致郭先生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回应称,孙女士完全不存在任何加害的故意,且发现老人倒地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同时孙女士对郭先生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任何的疏忽或懈怠,所以孙女士没有任何过错。


女子见义勇为成‘肇事者’,反被索赔40万,法院判决了

  经过对双方提供的视频和相关部门提供的监控等证据来看,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根据案发当晚小区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孙女士拨打110、120的电话记录等证据,可以确认孙女士阻拦郭先生的时间为8分钟左右。

  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女士与郭先生发生言语争执,但孙女士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女士将手放在郭先生的自行车车把上,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

  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孙女士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因此,原告称“孙女士实施侵权行为、对郭先生恶语相向”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在事发前孙女士与郭先生并不认识,不知道郭先生身患多种危险疾病。法院认为,孙女士阻拦郭先生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过失。

  除了孙女士,原告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认为物业在小区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郭先生与小男孩在南门广场相撞,并非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而是二人分别在此通行、玩耍时发生的事故。在郭先生与孙女士争执过程中,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而且,郭先生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称“物业公司对小区南门管理不善、应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30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郭先生的死亡后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对于整个案情来看,孙女士对于受伤男孩的救助在行为上没有构成任何的过错,可以说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如果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最后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话,那么将会寒了很多人的心了,以后如果自己的孩子在街上玩耍被人撞到之后,没人再会上前帮忙的,这不光是一件事情的结果,而是整个社会的一种价值观和道德观的体现。

  不过法院对这件事的最终判决还是相当公正的,这件事情将成为今后见义勇为世间的一个评判标准,能让在遇到不公正的事情发生后,有更多的人出来伸一把手,让正义得以延续。

  各位读者,如果今后在路上遇到此类事件的后,你们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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