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丨司法廳被起訴,廳長出庭!

4月10日下午,隨著法官法槌聲落,原告李曉軍起訴被告寧夏自治區司法廳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在該案中,自治區司法廳廳長馮自保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並陳述答辯意見,這也是銀川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行政案件以來,寧夏首例區直機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

“民告官”丨司法廳被起訴,廳長出庭!

十年未執業,“迴歸”時受阻

本案中的原告李曉軍今年56歲,在1993年時通過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後,於1996年在寧夏朔方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1997年正式成為一名專職律師。


2004年,李曉軍由於公務員身份,不得不暫時註銷律師資格。

“民告官”丨司法廳被起訴,廳長出庭!

庭審中,據李曉軍本人陳述,直到2016年自己退休,他又想回歸律師行業,並在2017年年初向寧夏盈科(銀川)律師事務申請註冊執業,還向該律所提供了相關申請材料。


“2018年6月6日,我拿到了司法局發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李曉軍稱,就在自己提供相關材料,並獲得實習證件後,卻被自治區司法廳告知,他還需要依照新申請執業律師的程序,在律所實習一年,目前只能申請實習律師的身份。


重新申請執業,是否需要區別對待

庭審中,李曉軍的觀點明確,他認為,自己從1997年正式執業,一直到2004年才註銷律師執業資格,在執業期間,屬於專職律師,辦理過多起、多類型的案件,複雜程度和對法律掌握運用的要求,是律師實習時所接觸處理案件所不能比的,因此“重新執業”和“新執業”需要區別對待。


李曉軍認為,自治區司法廳對其重新申請執業律師所適用的流程違背法理,沒有法律依據,屬於行政不作為。庭間,他還以北京市對重新執業的律師審核期為30天作為例子做了說明。


對於李曉軍的質疑,自治區司法廳在庭審中的回覆也直截了當,根據《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他們認為,無論是“新執業”還是“重新執業”的律師,都需要實習期滿一年才可以成為執業律師。至於原告所述的北京重新執業的律師考核期限,其依據的相關規定在2014年已經被司法部廢止。


“不關乎其他,作為行政職能部門,我們依法行使權利和義務,必須尊重程序和相關規定。”馮自保說,司法廳確實屬於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機關,但律師執業許可必須由社區、市司法局進行初審後並將材料送往司法廳,而自治區司法廳卻從未收到相關初審材料。


而導致這一情況出現的原因是,李曉軍在實習期間,並未參加銀川市律師協會的考核。


庭外協商,原告最終接受現實

經過庭上的一番辯論,最終法官並沒有當庭宣判此案,而是建議原、被告雙方可以進行庭外協商解決。

“民告官”丨司法廳被起訴,廳長出庭!

在法院調解室內,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協商後,最終雙方都面帶笑容走了出來。


“今天沒有判決,但是控庭非常好,做到了公平公正,而且今天司法廳廳長作為行政機關一把手來出庭應訴我確實挺意外的,沒想到。過去說實話很少見,起碼這一點我個人很讚賞。”李曉軍坦言,雖然自己提出的一些問題在協商中得到解決,自治區司法廳的表現他也表示滿意,但他的觀點始終認為,對於重新執業的律師而言,長達一年的實習期,這樣的制度在設計上有缺陷。

一把手出庭應訴,打破“見官難”

“今天第一次坐上被告席,但說實話,我還挺開心的。”庭下,馮自保和媒體打趣說,很多老百姓都說“見官難”,希望這樣的方式能夠讓行政職能部門和群眾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對話,作為行政機構一把手敢於“上公堂”,才能更好解答老百姓的訴求,“希望我今天也能給其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起到帶頭作用。”

“民告官”丨司法廳被起訴,廳長出庭!

採訪中記者也瞭解到,就寧夏而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在落實方面並不理想。從近幾年行政應訴情況看,儘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比例逐年有所上升,但一些地方和部門工作人員的應訴能力和水平還比較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還沒有完全落實。


作為主審法官,銀川鐵路運輸法院院長王海濱告訴記者,自銀川鐵路運輸法院2019年1月1日集中受理銀川轄區一審行政案件以來,寧夏首例自治區廳局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案件,刷新了寧夏行政首長出庭級別記錄。


“就像很多人說的那樣,老百姓告'官',見到的永遠只是律師,從來見不到管事的人。”王海濱說,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實現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也有利於推動依法治區、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一體建設。


王海濱表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明確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回應老百姓“告官要見官”的呼聲,希望能通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促進從根本上化解與行政相對人的矛盾爭議。

業內人士:律師重新執業應設有實習期

本案中原告李曉軍的觀點認為,重新申請執業的律師不應設置一年實習期,對此記者也採訪了一些業內人士。


一位李姓律師告訴記者,自己在從事律師工作之前,是某法院法官,按照李曉軍的思路,自己在從事律師工作前,是否也可以免去一年實習期?“這樣做我覺得不負責任,也不尊重自己的職業,上崗前就應該經過實習培訓,更何況十年未執業,一些法律條款都更新多少了。”


採訪中,大部分律師觀點與李律師相似,不過也有人認為,重新申請執業律師雖然應該設置實習期,但是實習期限應該有別於“新人”律師,不應該一概而論。


不過他們也表示,就目前而言,暫時還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支持這一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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