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至22日、3月27日至29日、4月3日至6日,鄂爾多斯公安交管部門在全市集中開展週末夜查統一行動。三次夜查統一行動中,全市出動警力10749人次,查處交通違法行為44208起,其中查處酒後駕駛139起。
典型案列曝光
達拉特旗
3月21日晚,在德敖線與民主街交叉路口,達拉特旗執勤民警查獲一輛車牌號為蒙K3***2的小型轎車,駕駛室內酒味撲鼻,遂對駕駛人進行酒精檢測,結果為120mg∕100ml,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駕駛人對其酒後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烏審旗
3月21日0時47分,烏審旗交管大隊接舉報稱:在烏審旗嘎魯圖鎮悅鑫苑小區有人酒後駕駛。民警接警後迅速到達現場,經查3月20日23時30分,劉某涉嫌酒後駕駛號牌為蒙KAG**0號小型轎車,在嘎魯圖鎮沿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悅鑫苑小區”時,與行人發生衝突,後被舉報。經對駕駛人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進行檢測,結果為137.05mg/100ml,已達醉酒狀態。
東勝區
4月4日21時15分,張某某涉嫌醉酒後駕駛魯P號灰色寶駿牌小型轎車,沿東勝區奧林花園南門前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勝區奧林花園南門前時,被東勝區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張某某的血樣酒精濃度為89.39mg/100ml,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酒後駕駛不僅會給他人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也會讓自己付出巨大的代價今天,來給大家“算一筆賬”
一、法律成本
● 飲酒駕駛:扣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2000元罰款。
● 再次飲酒駕駛:處10日以下拘留、吊銷駕駛證、1000-2000元罰款。
● 發生死亡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並追究刑事責任。
●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處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 醉酒駕駛: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並追究刑事責任。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並追究刑事責任。
二、經濟成本
● 保險拒賠
● 對死者家屬的鉅額賠償
三、職場成本
● 公司職員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 不能入黨、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
● 當兵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
● 從事營運行業的駕駛人醉酒駕駛後不得從事營運類工作
● 作為法定代表人無法順利辦理營業執照
● 法院、檢察院、公職人員“雙開”
四、時間成本
● 沒有發生事故的:失去人身自由,15天拘留至6個月拘役。
● 發生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家庭成本
● 家人將承受巨大的心理負擔,且容易對家中未成年子女造成陰影
●其子女報考公務員、上軍警學校、入黨等,政審時將受到限制
六、社會成本
● 貸款、消費或受限制。
● 影響申請辦理出國簽證。
統籌審核|溫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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