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不良社會影響駁回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26077155號“孔孟”商標

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11198號

申請人:鄭州小夫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鄭州聯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6077155號“孔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複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孔孟”不良社會影響駁回複審決定書

申請商標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造成不良影響,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並且與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標均獲准註冊,按照審查一致性的原則,申請商標也應當獲得註冊。綜上,請求准予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在複審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申請商標、採購合同、申請商標使用圖片等證據。

經複審認為,申請商標“孔孟”由純漢字組成,“孔子、孟子”為我國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該標誌作為商標使用在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申請商標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取得可註冊性。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的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已註冊商標與申請商標不同,故不能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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