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改:為鄉村帶來很多好處

2017年10月18日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戰略。提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鄉村振興過程中提供製度保障,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讓農民得到應有的收益,就帶來了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土地管理法修改:為鄉村帶來很多好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發佈日期是2019.08.26,實施日期是2020.01.01。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在2020年,各省人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不過從規劃土地和出讓看,將帶來以下的變動:

1、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至關重要,國有土地和農村建設用地要進行統籌兼顧,城市和農村為了發展空間要進行建設用地規模的博弈,有了建設用地的規劃才能建設,有了規模就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2、集體建設用地中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地放開了枷鎖,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工業和商業項目有了合法的執照。

3、土地徵收過程中農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再也不用到省裡,甚至北京上訪,根據條文即可得到保障,“城市套路深,我要回農村”變成了“城市悠悠城市愁,農村淡淡農村樂”,隨著改革開放的戰略目標和戰略任務由城市轉向鄉村,四十多萬億的投資機會來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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