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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的車多拉幾個人罰點錢就完了,我怎麼也沒想到這次咋就說我犯法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很委屈地對檢察官說。近日,合陽縣檢察院依法受理了王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

案情回顧

檢察官:你的車輛核載多少人?

王某:核載19人。

檢察官 : 案發當天,你拉了多少人?

​王某:我拉了29人。

檢察官 : 你已經超員10人,屬於嚴重超員,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

王某:以前我的車多拉幾個人罰點錢就完了,我怎麼也沒想到這次咋就說我犯法了,我……

檢察官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違法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的適用範圍。

王某:我經營客運車有好幾年了,為了多賺點錢,常常會多拉些人,加之跑我這條線的就只有我這趟車,人家擋車裡我也不好意思不拉,尤其好多乘客是學校學生,我要是不拉的話就耽誤娃娃上學了。

檢察官 :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你違法的藉口,希望你吸取這次的教訓,以後遵規守法。

王某:恩,我知道,我絕對不會再幹犯法的事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公安部《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第一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5人以上的;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0人以上的;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7人以上的。

檢察官提示: 檢察官提醒廣大駕駛員,超員載客會加大車輛慣性,導致車輛制動性能下降、行駛穩定性降低,一旦出現緊急情況,容易造成人員傷亡的慘重後果,切勿為了眼前利益而置自身與乘客的安危於不顧。同時,乘客出行也要選擇正規營運車輛,如發現車輛超員超載應主動拒乘並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通訊員 樊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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