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借款超20年,法院会判还款吗?


随着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有些案件借款发生时间甚至已超过20年之久。

  对于该类案件,被告通常会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说法】借款超20年,法院会判还款吗?

  1997年4月23日,路涛向陈富借款5万元。两人约定利息为每1万元,按整年3600元计算,路涛向陈富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今借到陈富现金伍万元整,利息每一万元按整年算,叁仟陆佰元整。”路涛在借款人处签名。

  由于两人未约定还款时间,此后,路涛也未向陈富还款付息。2019年4月,为了找路涛索要欠款,陈富特意来到路涛家中,并将整个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在录音中,路涛表示,愿意偿还本金。

  陈富将路涛起诉至法院,要求路涛还款5万元,并承担199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3万余元,两项共计18万余元。

  接到陈富的起诉状后,路涛辩称,已在1998年3月、7月、10月,分三次将本案借款还清。同时,路涛认为,陈富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利息也不应受法律保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4月23日,路涛向陈富出具借条1张。借款期间路涛前妻孙红曾向陈富还款1万元,陈富当时出具了一张收条。

  法庭调查期间,陈富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证据。录音中,陈富与路涛就还款事宜进行了沟通,路涛表示愿意还本金,但对利息部分未作表态。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路涛向原告陈富偿还借款4万元,驳回陈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富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诉讼时效;二、本案借款5万元是否已还清。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庭查明,2019年4月12日,在原告向被告索款过程中,录音证实了本案的借款本金5万元,后还款1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本案中,原告陈述在1997年年底就发现被告路涛找不到了。

  由此可知,原告已知其权利受到损害,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路涛在原告2019年4月向其索款过程中,表示愿意偿还借款本金。故其对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未还借款本金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利息,由于路涛未对利息一并作出愿意还款的意思表示,故原告所起诉要求被告路涛支付借款利息13万余元,已超诉讼时效。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富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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