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只有一處房屋,可以執行嗎?

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是審判和執行,這是法院工作的兩部分,而執行工作是“兌現”生效裁判的關鍵。

執行實踐中,當被執行人不能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時,就要對其財產進行查封、扣押,進而評估、拍賣和變賣,實施“以物抵債”。若執行其除生活必須品之外的“經營性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時,基本無法拒絕;若執行其生活必須品如唯一一處房屋時,則表現牴觸情緒,甚至堅決反對。理由似乎很充分:

“一處住房不能執行!”

“法院得保證我有地方住!”

“總不能讓我住露天地吧?!”

老賴只有一處房屋,可以執行嗎?

確實,法律“賦予”了被執行人的“居住權”。

2005年1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一.結合司法解釋的精神,執行實踐中法院當時採取了以下措施:

1.沒有人居住的房屋予以處理。在農村,有一些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舉家外遷,扔下房屋到外地或城鎮長期打工,多年不回來。這樣的房屋說明被執行人不需要,因此法院予以處理,並做好準備,一旦被執行人回來找,讓其拿錢“贖回”;

2.以大換小。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面積較大,超過當地平均水平。就可以對其房屋進行處理,然後給其安置普通面積的房屋,兩房的差價部分用來償還債務;

3.以好換次。對於被執行人位於黃金地段和商業區普通標準的房屋,安置其到一般位置的房屋,處理後差價部分用來還債。當然,對於差額不大,操作沒有價值的不能處理。

除上述外,對於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唯一住房和執行標的為房屋的,按相關規定可以正常執行。

通過以上辦法,在解決“執行難”方面邁出了一大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具體操作上,仍然有一定難度,標準不好掌握。尤其是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將未保全的多餘房屋賣掉,只留下普通標準的唯一房屋拒絕執行。

2015年5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此司法解釋的出臺,量化了處理唯一房屋的細則,為執行工作增添了翅膀。其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賴只有一處房屋,可以執行嗎?

二.在這個細化的解釋中,應該理解以下精神:

1.對被執行人扶養的人有多餘房屋的。扶養是廣義的概念,是指特定親屬間一方須對他方承擔生活供養責任的法律關係。這裡包括贍養、扶養、撫養。只要被執行人的父母或子女,有除自身居住以外的房屋,對被執行人本身唯一的房屋就可以處理;

2.很多執行案件中,由於債權人不懂得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致使被執行人逃避法律,而將多餘的房屋在裁判文書生效後賣掉,遇到這種情況,今後就可以執行被執行人餘下的唯一房屋;

3.在處理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同時,可以為被執行人安置廉租房標準的住房,這類似於過去的“以大換小”,也是對過去法院做法的肯定。或者給被執行人5~8年當地標準的租金,保證其居住權。

對於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唯一房屋和執行標的為房屋的,仍然可以依法執行。

老賴只有一處房屋,可以執行嗎?

在當前“執行風暴,打擊老賴”的執行聲勢下,老賴的唯一房屋未嘗不可執行。

現在已經實行“網上拍賣”,老賴如果不能履行債務,一旦對唯一房屋拍賣時,除正常的債務外,還要承擔房屋總額約5%~10%的評估費和拍賣費,得不償失。

有買受意願的購房人,可以大膽、放心購買法院拍賣房,法院會保證產權過戶,房屋交付,排除一切妨害。

因此,老賴即使只有一處房屋,只要符合執行條件,法院也一定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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