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每日一問⑰|立案的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規則》每日一問⑰|立案的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立案的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规则》每日一问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

紀檢監察機關報請立案應當符合兩條標準:一是存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事實;二是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所謂“涉嫌”,主要是指相關證據表明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根據此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於經過初步核實、達到立案標準的案件應當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程序辦理立案手續、依規依紀依法調查取證,直至獲取證據、查清事實、作出處理。立案審查調查前一般要經過初步核實。實踐中,也有不經過初步核實的,初步核實程序並非必經程序。比如,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相關規定,對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黨員和監察對象,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或者給予政務處分的,由相關監督檢查部門提取有關材料,辦理立案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實。

《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報請批准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調查的條件。”

該款是對《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立案標準的進一步規定,主要是事實和證據的條件,強調客觀性。立案所需的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主要是指初步查明的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事實,而不是全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事實。之所以規定“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主要是考慮實際工作中,初步核實階段因為要確保安全、保密,有些措施不能使用。比如,有些直接利害關係人不宜接觸、取證,有些能夠直接證明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的書證、物證不能直接獲取,特別是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的違紀違法案件,很多關鍵問題和關鍵環節只有當事人瞭解知情,往往不能在初步核實階段對當事人進行直接核實。因此,在初步核實階段獲取的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大部分只能是相對清晰的事實,而不是證據確實充分、可以達到認定條件的事實。規定報請立案的條件,也體現了審查調查工作的嚴肅性,有助於提高辦案工作質量和效率,防止執紀執法的隨意性,避免錯案,為後續審查調查和處置奠定基礎。這裡需要明確的是,掌握事實和證據,必須是事實和證據同時具備,但可以不是全部事實或全部證據,掌握部分事實和部分證據即可立案,但掌握的事實和證據應該是對應的,即掌握的證據是證明該事實的材料,與該事實具有內在聯繫,不存在矛盾和疑問。

《规则》每日一问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本文節選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學習問答》。

《规则》每日一问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本書緊緊圍繞《規則》的相關內容設置問題106道,以問答的形式對《規則》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進行了宏觀闡釋,對理解適用《規則》中的重點難點疑點問題進行了詳盡分析和解答。本書提問簡潔明瞭,回答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權威性、科學性和指導性,是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學習貫徹、理解適用《規則》的重要輔導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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