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京鄂兩地多位官員被問責、立案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陳惟杉 | 北京報道

3月2日,聯調查組公佈“黃某英事件”調查結果。

2月26日,經中央政法委批准,司法部牽頭,會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組成聯合調查組。2月27日,聯合調查組趕赴湖北,在湖北省調查組的密切配合下,就武漢女子監獄刑滿釋放人員黃某英感染新冠肺炎離漢進京事件進行調查。

聯合調查組公佈調查結果認為,“黃某英事件”是一起因失職瀆職導致的嚴重事件,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給首都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隱患。

黃某英如何離開已“封城”的武漢?

今年61歲的黃某英,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縣人,原系湖北省宣恩縣水利水產局財務股副股長兼出納。2014年2月18日因犯貪汙罪,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間,兩次減刑共14個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因黃某英服刑的監區有幹警確診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黃屬於密切接觸人員。2月17日,黃某英刑滿釋放後,留在武漢女子監獄隔離觀察。此前,黃某英的弟弟和女兒均表示由於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來武漢接黃回家。

2月17日至21日上午,監獄為黃某英測量體溫13次,其中18日、19日兩次體溫為37.3°C。其間,黃某英再三找幹警,要求回家。幹警與其女兒聯繫,其女兒表示想辦法解決。

後幹警與其女兒前夫約定於2月21日上午,由監獄將黃某英送至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口交其接走。2月21日早上,幹警將隔離觀察的黃某英帶到監獄門口,對其宣講有關防疫規定,並要求其寫下出獄後居家隔離14天的保證書。幹警將黃帶出監獄,乘鄂牌依維柯警車到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外廣場,步行將黃送至卡口。

此前,黃某英家屬已與卡口執勤公安幹警說明來意,在卡口外等候。當時執勤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長青街派出所公安幹警未按要求對黃某英履行查控職責,將其放行。黃某英和女兒及其女兒前夫駕乘京牌私家車,於2月21日11:30分進入京港澳高速,2月22日凌晨到達北京,24日黃某英被確診為新冠肺炎。

與黃某英同乘鄂牌依維柯警車的還有一名孝感籍刑滿釋放人員李某,也在該收費站交給其兒子帶回孝感,目前李某及其密切接觸者共4人,均在當地指定地點隔離。

黃某英是如何進京的?

針對黃某英如何進京、如何進社區的問題,北京市紀委市監委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3月2日下午也有了答案。

經查,黃某英自大廣高速求賢檢查站進京,2020年2月22日凌晨,求賢檢查站由副站長等9人值班。經調閱監控錄像,該時段由於車輛較少,只開通了第6、7、8三條車道,由6名輔警負責檢查,2月22日零點58分8秒,黃某英所乘坐的京牌小轎車從第8車道進京,該車道由周洋(音)、王輝(音)負責。經核實,其中一名工作人員在凌晨1點左右到附近上廁所,當時未到工作崗位,黃某英所乘車輛進入車道時,由王輝一人負責核查身份,同時檢測體溫。檢查過程中,駕駛該車輛的楊某某(編者注:其女兒前夫)在測量體溫後自行下車核查身份證。此時王輝測量車內黃某英及其女兒覃某的體溫未發現異常,視頻顯示王輝未按要求在進行人工核查身份證件,凌晨1:00:17,王輝對該車輛放行該車自第8車道進京。

2月22日凌晨2點左右,黃某英所乘坐的京牌小汽車進入新怡家園小區地下車庫。據當晚值班人員回憶,由於地下車庫是自動識別系統自動抬杆,該車進入小區速度較快,沒有來得及攔下開車,既沒有對該車做登記,也沒有測量體溫。

楊某某曾於2020年1月21日離京赴浙江,2月9日自浙江返京,2月11日回到新怡家園小區,當日新怡家園社區與其簽訂了健康承諾書。2月20日,楊某某離京赴武漢接黃某英。2月22日,楊某某自武漢返京前,未按照2月14日《關於進一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返京人員有關要求的通知》要求,提前向其居住的社區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 2月19日19:30,楊某某還曾撥打北京市疾控中心電話諮詢武漢人是否能來北京。北京市疾控中心接線人員答覆,您只要能從武漢那邊上高速,能出武漢,北京這邊沒有限制進京。接線人員還表示,進京時應進行檢查,進京後應採取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14天措施,主動向社區報告來京情況和健康情況。

已有多人被立案審查調查

聯合調查組認為,“黃某英事件”雖然發生在武漢女子監獄,但根源在湖北省司法廳和湖北省監獄局。

——湖北省司法廳領導不力,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淡薄。對黨中央決策部署理解不深不透,對省監獄局的管理流於形式。沒有對省監獄局所發文件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即將其呈報省委政法委審批,且在省委有關領導作出明確批示後,仍未及時糾正省監獄局錯誤,導致湖北省監獄系統政策執行出現嚴重問題,與湖北省乃至全國疫情防控措施背道而馳。

——湖北省監獄局管理不力,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法治意識嚴重缺失。對黨中央決策部署、湖北省委省政府防控舉措和司法部的明確要求選擇性執行,毫無大局觀念,沒有自覺把監獄防疫納入國家防疫工作大局,無視湖北省委有關領導批示要求和司法部的明確規定,導致上級相關工作要求沒有貫徹落實。

——武漢女子監獄工作不力,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混亂。武漢女子監獄在明知黃某英系密切接觸者並出現體溫異常的狀態下,沒有落實司法部關於發熱1小時必須報告和嚴格執行14天隔離的制度,仍與黃某英在京親屬聯繫,並用警車將黃送至城外高速路口,導致其進入北京,造成疫情在北京擴散的極大風險。

——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管控不力,工作態度、紀律作風不實。公安分局對負責卡口管控的幹警教育不夠、要求不嚴,督促檢查不到位,導致幹警工作懈怠,麻痺大意,對車輛和人員出入武漢核查不嚴。

聯合調查組認為,對於黃某英事件,湖北省司法廳負領導責任,省監獄局負主要責任,武漢女子監獄負直接責任,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履行查控職責不到位,應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目前,湖北省紀委監委已經對“刑滿釋放人員黃某英違規離漢抵京問題”相關責任人立案審查調查,包括:“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譚先振,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郝愛民;“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鬍承浩,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張新華及刑罰執行處處長李欣;此前已被免職的武漢女子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周裕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武漢女子監獄副監獄長郭秋文及“負直接責任”的刑罰執行科科長湯早容;“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尹志強。其他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交有關單位處理。

上述人員中除去湖北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譚先振,其餘人員均已被免職,包括此前已被免職的武漢女子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周裕坤。3月2日下午,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已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

此外,根據3月2日下午北京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肖颯的介紹,目前已對求賢檢查站、街道社區、北京市疾控中心、北京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作出處理。

司法部1月底便對刑釋人員安置工作印發通知

那麼,在疫情期間,刑釋人員究竟該如何安置?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黃某英事件”教訓十分深刻。司法部1月30日就刑釋人員安置工作印發緊急通知,明確規定監獄應告知罪犯疫情現狀和防疫要求,並通過罪犯戶籍地司法局做好家屬工作,勸導罪犯服從防疫安排;對隔離觀察期間刑滿的人員,監獄在辦理釋放手續後,應將其安置在監管區域外繼續隔離觀察。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但這些措施沒有得到嚴格落實,導致刑釋人員帶病毒出監,嚴重影響了整個疫情防控大局。為此,司法部進一步嚴格措施,先後派出28個督導組,對全國各地監獄戒毒場所防疫措施落實、刑釋人員安置情況開展督導。部領導每日通過視頻調度檢查各地監所疫情防控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外防輸出工作落實情況。各地切實引以為戒,紮實落實措施,堅決堵住監所疫情外防輸出的漏洞,對所有罪犯在刑滿釋放前都進行14天隔離觀察。對距刑滿不足14天的,在依法辦理刑滿釋放手續後,溝通協調有關部門將其安排在特定場所繼續隔離觀察,直至滿14天為止。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湖北省各監獄、山東省濟寧市域內監獄、浙江省衢州市域內監獄刑滿人員,在依法辦理釋放手續後,協調有關部門一律安排在特定場所隔離至疫情結束。對戶籍地為北京的刑滿釋放人員,無縫對接監獄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一律在當地臨時安置至疫情結束,嚴防疫情輸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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