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黃:規則、道理與原理

本文首發於:蒙格斯報告公眾號(ID:MongooseReport)

《蒙格斯報告 》把理論研究根置於經濟實際,為中國經濟問題的觀察與研究開創了一個新模式、研究方法及維度。報告以理論與實務為導向、以數據與計量為手段,為經濟實際規劃和管治,尤其是供給側改革提供了理論與實踐的依據 。

作者簡介:朱小黃 經濟學博士,中國行為法學會金融法律行為研究會會長。

朱小黃:規則、道理與原理

社會秩序的建設需要制定各種規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立法和行政規定,各個單位企業內部的各種規定等等,這些社會規則所確立的秩序不僅是社會成員的行為準則,也是社會利益格局的框架,亦是社會文明價值取向的反映。

任何規則都要依據某些道理。所謂依法治國並非是簡單的由執政黨把執政意圖通過立法程序形成法律法規然後得到有效執行。這種理解容易產生立法的庸俗化,即任何執政意圖都能以壓倒性政治優勢法律化,當執政者覺得預算收入仍不能滿足支出預算要求時,便通過立法程序設立一個稅種。覺得貿易中介有損政府利益時就在刑法中規定一個投機倒把罪。當政府覺得某些現象很麻煩不利於行政目標時就利用行政資源啟動立法司法的程序,然後將這些隨意的配合行政管理的立法與司法㓉動都美其名曰依法治國。

立法活動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文明進步及大眾最高利益為價值目標的,所以必須依據某些道理和原理。法律必須具有公理依據,並非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並加以執行就能體現法治的本質,毫無道理的立法會產生惡法,若以此治國不過是權力失衡的偽法治。

依據科學原理、社會規律和人性特點的社會規則才是可以持久的。三峽工程的決策在法律程序上是完整的,但決策過程被行政力量挾持,反對意見並不能得到充分表達,三峽工程所帶來的未來不確定性和風險並未得到充分披露,因此這樣的法律結論並不是法治效能的結果。在人口問題上,2001年制定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但計劃生育政策在很大程度是否符合客觀自然規律和社會經濟原理存有各種疑慮,並未得到科學研究的原理公認也未形成社會共識,這種把執政策略和政策的法律化,與法治的自然公平精神並不完全貼切。文化大革命中的殘酷鬥爭與後來的嚴打等超越法律原理的做法都是依據當時制定的法律法規執行的,這些都不是法治社會的表現。

傳統法學關於政策與法律的關係的解釋存在誤區,認為政策是立法之源,好的政策應該昇華為法律得以執行。此論固然有其根據,但立法的源泉更多地應該來自於社會共識與社會公理以及大眾訴求,執政黨治理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某屆政府的行政方針與目標不應混為一談,前者可能昇華為法律,而後者應在法律框架下形成行政法規,兩者的約束力是不同的。否則法律就可能成為行政的附庸。

從法治的本義來看是企望通過司法保護大眾的各種權益,約束行政機關的權力邊界,維護社會最高利益,建立並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從這些本義出發,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治是尊從科學原理,尊循社會規律,尊重人性人權的法治,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實施人民當家作主,落實共同富裕原則的法治。只有尊從原理,尊循規律,尊重人性的法律才是可持續可以達成社會政治共識並且得到有效實施的法律。這樣的社會規則才能體現社會良知,才能表達群體智慧,否則就會淪為虛偽的口號和數據,甚至某些利益集團的婢女。

規則應出於道理,道理應符合原理。在某種意義上原理就是天理。世界上並沒有絕對正確的道理,實踐也無法給出具體的真理答案,但每個時代的社會共識,文明成果和人類利益應該是所有法治社會的基本出發點。尊重道理符合原理就是敬畏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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