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恒丰银行诉本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讯,ST中天(600856)(600856)4月23日发布公告,关于《恒丰银行诉本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告是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夫妇,黄博夫妇,ST中天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2017年7月28日,原告与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7年恒银汉借字第701207270011号),向其授信人民币贰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到期还清本息。同日,原告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能源集团”)签订的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汉借保字第701207270061号),与黄博、邓天洲分别签订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汉借保字第701207270051号、2017年恒银汉借保字第701207270041号)。同时,青岛中天能源集团、黄博夫妇、邓天洲夫妇分别向原告出具《恒书银行武汉分行核保书》,为公司在原告处的贰亿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因借款到期,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已经出现了逾期。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上述涉诉事项所形成的负债已经在报表范围内,且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已经正常计提,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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