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究竟能不能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企业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进而导致资不抵债,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走入破产程序,

市场经济讲究优胜劣汰,经营不善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反观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没有破产这一说,无论背负多少债,从生到死个人都需要偿还,即使去世,法律规定遗产需要偿还完债务后如有剩余继承人方能继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点在于我国的“诚信制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不过从历史发展的潮流来看,破产制度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 ,我国迟早要推出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的,不然我国破产制度是不完善的。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究竟能不能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究竟能不能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个人破产更多的意义是在程序上终结相关债权债务,实体上,申请破产的人肯定是资不抵债,怎么会将全部债务偿还完毕呢?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仅能从程序上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究竟能不能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实质上我国法律程序上已经有一系列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例如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令、上失信,这些制度对弥补因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引发的体制弊端以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个人破产制度推出的意义不止于此,还具有一定的其他意义。从执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来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基本上一半左右是自然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根本资不抵债,如果这些人人生中没有碰到发家致富的大机会或者中双色球一等奖的运气是不可能还清债务的,如今个人破产实质上已大量存在的事实不可否认。这部分案件已经在事实上“执行不能”,实践中,法院往往在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后再也不主动过问此类案件。个人破产制度推出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方便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另外一方面在于保障申请破产人的正当权益,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给予诚实的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免除一定债务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的可能以及机会,鼓励诚信守法,对于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究竟能不能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究竟能不能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究竟能不能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一项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必须兼顾国情、社会公众素质、相关制度的衔接等问题,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某些人士逃避执行的制度,重要的在于堵住个人破产制度可能存在的一些“套利”空间。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轻易推出个人破产制度,不少人肯定会利用制度逃债、主动破产销债,例如贾某已经开始着手走个人破产程序了,这对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我国推行这项制度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目前已有试点,例如浙江温州人蔡某欠下214万余元债务,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只需偿还3.2万余元,3年后就可以恢复个人信用,6年后就可以轻装“重新做人”,这只是试点中的一例,现实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面实施至少在最近2年内是不大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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